浅谈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中央党校2010级经管班徐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根据现有国情,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调整、确定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结构形式。在这同时,对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与调整。与所有制结构相配套的分配制度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新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倡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实行这样一种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所有制性质和结构所决定的。

自此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城乡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然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的同时,居民的消费水平和储蓄存款也大幅增加。在经济迅速增长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出现了分化的趋势。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

1、地域差别造成的差距

由于区位环境、历史文化、基础条件、人口素质、生产力水平等差异以及政策因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从总体上看,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发展较慢(具体数据上文已经列间距)。

2、政策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后,我们首先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

来”的政策,并通过“两富”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我国率先在基础较好且具有开放区位优势的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得东南沿海聚集了国内外大量资本,从而加速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地区之间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法律政策缺位,在一些领域至今仍是无法可依,如某些娱乐行业;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如售假制假的惩罚过轻;政策规定有不周延的空隙,如某些税收返还措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合理因素造成的,这就加剧了人们的愤怒和不满。

3、制度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第一、税收调节乏力。对个人收入最具有调节效力的是个人所得税,但从我国现行的税种结构来看,由于个人所得税不占主导地位,公民个人纳税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个人收入特别是无形收入难以查实,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消费税对个人的收入也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从消费税设计来看,范围偏窄,把本应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个别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保龄球、歌舞厅、高尔夫球等价高利大的行业未列其中;遗产和赠予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有其特殊作用,但我国目前还未开征。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时间短,资金来源严重不足,致使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保障力不从心,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三、分配制度不规范。我们在经济转轨时期,收入分配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状态,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

第四、政府职能“缺位”。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足,存在拖欠工资、随意增加工资外补贴等不规范的分配行为,也引发了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人的心态不平衡。

4、体制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一是竞争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一些个体或群体凭借在计划经济时代占据的有利优势或特权,在市场经济放开搞活的条件下捷足先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聚敛了大量的财富,成为暴发户。

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创收”的存在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放权让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自行“创收”现象基本上是持宽容和默认的态度,使得一些单位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甚或“打擦边球”的途径,尽可能多地攫取收入并将其所获得收入的一部分分配给其职工。假如是政府部门,则便是权力的滥用,向其治理或服务的对象搞摊派,搞集资,或者乱收费、乱罚款。由此获得的收入,当然成了为其职工发奖金、福利的财源基础。于是伴随着各单位围绕抢占收入分配制高点的竞争,不同单位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由此形成并拉大了。

三是行业的垄断性经营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我国直到现在,有些行业如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铁路仍未获市场准入。垄断经营的行业,在极力维护垄断经营地位的同时,把其所获垄断租金的一部分以各种形式分配给自己的职工,这既不利于行业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率的提高,也促使了不同行业之间人们收入差距的拉大。

四是地方保护、地区封锁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不仅与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相容,也违反了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行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不同地区之间人们收入的差距。

5、非法性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关于收入差距拉大的非法性原因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灰色经济”,主要是指未经工商登记,逃避纳税的个体经济,如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商小贩、家居装修、私房建筑等;

第二种是“黑色经济”,主要是指抗法抗税的犯罪经济,包括走私、贩毒、洗钱、制假、色情业、人口贩卖、坑蒙拐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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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土地及补偿等涉地事权;二是两权收益全额用于涉地城乡居民个人利益补偿和公众认同的公共设施建设;三是制定违法违规土地收益使用范围的处罚制度,从严监督两权收益政府的分配和使用行为。

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一是完善现行法规,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归权属主体农民全额所有;二是使用权转让中的土地价格由市场决定,从制度上纠正政府定价损害农民土地利益的行为;三是使用权收益分配以农民个人权属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参与分配或参与分配也要规定不得侵犯农民利益的原则界限;四是政府统一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保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总之,改革和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型分配体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在对待和处理收入分配问题时,应在重视效率的前提下,重视分配的公平。而且分配的公平合理也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最终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需要。应该说,合理且适度的收入差距是贯彻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重大方针的必然要求,对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对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加快小康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要看到,有效调控收入差距,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许多方面付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