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探讨[推荐]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如何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价,一直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难点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义和评价定位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被审计人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所进行的评判和界定的行为,它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
审计评价的定位包括评价的内容、评价的范围、评价的原则等。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包括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政策执行、遵守廉政规定等多个方面,因此,审计评价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效益的评价。从评价的范围看,审计评价只能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评价的时间范围是领导干部任职的期间,超出此期间的一般不评价。二是评价的内容是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即经济管理责任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结合审计的实践,总结归纳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主要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
1、对经济责任评价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由于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概念、作用、内容、方法、标准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缺乏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导致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涵与外延不能准确把握,造成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评价的概念不清、定义模糊、认识不统一。
2、审计评价内容超出审计的职责范围。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评价。二是对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评价,如对与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评价。三是对审计证据尚不充分的事项进行评价。四是对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评价。如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领导水平、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工作水平等,均不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3、审计评价缺乏深度而流于形式。有的审计作报账式的评价,干部组织部门和本级党组不容易从审计评价中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信息,从而影响审计成果的分析和利用。由于审计中缺乏区分和界定经济责任的标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难于分清责任,从而使审计对经济责任的评价泛泛而谈、流于形式,往往只写清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事实,对于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虽然有评价,但并非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而是对单位的评价,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
4、审计评价表述不规范。一是评价随意性较大。由于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差异,导致不同审计人员的评价差距很大,容易造成评价的不公正。二是评价的内容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评价内容,致使审计人员主观发挥的空间较大,哪些评价内容写进审计报告,哪些不写进审计报告,完全由审计人员主观确定。三是语言表述不规范。评价语言表述不严谨,容易引起被审计对象的争执和意见,影响审计评价的严肃性。再就是一些审计评价没有经过细致的审计取证,在审计评价中较多地引述了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工作报告等材料,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基础,导致审计评价的风险较大。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策思考
目前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经济责任评价规范性准则时,笔者认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采取以下对策:
1、规范审计评价的范围。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分清被审计领导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⑴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⑵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⑶失职、渎职的行为;⑷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如对本单位(地区、部门)存在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等问题应负的责任。评价业绩与责任应与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相适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等,不包括非经济方面的业绩与责任。评价时具体要注意以下两点:⑴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不进行评价。对无法从财务、会计等经济资料中取得的非审计事项,如部门改革、领导班子建设等反映领导政绩的事项,审计时不得进行评价。⑵虽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也可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取得证据,但并不充分的审计事项,应围绕审计目标重新补充取证,再作评价;经重新补证不能获得充分审计证据,不作评价。
2、评价事项有明确的标准依据。在取得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据同时,还需要寻找明确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依据,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准。如果无法找到依据或依据不充分,则对该事项不作评价。
3、做好经济责任的界定。为了使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必须围绕责任人,明确经济责任的归属,紧扣“任期”两字。⑴正确区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责任人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主观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影响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单位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于客观责任。属于客观原因的,审计在评价时应给予分析说明。⑵正确区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因有些经济活动的投入需延伸到任期后才能见效果,所以对前任的投资或过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损失或遗留问题的应属前任责任。若前任将收入隐瞒转移到以后年度,审计人员应按照时间归属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期业绩。⑶正确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决策的成功与失败不能完全归结为单位领导个人,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干部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在做
评价结论时要查证决策时的书面凭证,如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文件等,使责任界定有根有据。⑷正确区分错误责任与舞弊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衡量,一看行为的性质,如果经过分析确定行为的发生确实是无意识的,则可以定为错误。相反,若行为的发生是经过策划和预谋的,则应评定为舞弊问题。二看行为的结果,如果经审核认定,虽然发生了不应有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个人也未获取私利,则可以评定为错误。若该行为的结果使国家、单位蒙受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有意欺骗上报,则可评定为舞弊。
4、树立审计评价质量意识与风险意识,准确把握评价尺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业绩与责任进行评价,既要确认经济业绩,又要界定经济责任,分析原因。评价的事实依据一定要确凿无误,不能模糊不清。评价态度要谨慎负责,不能浮夸草率。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由于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繁杂,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加以评价并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过于繁复而影响效果。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祥略得当,重点突出,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评价,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对于一般性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2、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较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仅评价其问题或仅评价其业绩都是不正确的,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不充分和不恰当。同时还应注意审计评价不能相互矛盾,正反两方面的评价不能相互冲突。
3、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审计评价的语言应该简明平实,用词、用意准确肯定,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依法审计的要求,它对于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审计评价标准,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涵,努力使评价做到科学、严谨、规范。(刘伟、沈忠)
第二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探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通过对内部任职期间所负责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借以评价领导人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履行经济职责和廉洁勤政状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内部提供依据,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手段。可以说经济责任审计是我们审计工作的一项特殊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是否真实、准确,并直接影响着这些干部的荣辱升降等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是基础,评价是关键。本文结合青海销售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从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评价原则、评价方式和指标、评价内容以及在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谈谈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认识。
一、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评价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影响到对干部使用的导向问题;也关系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最终实现,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由于两个暂行规定没有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在审计实践中对被审计者经济责任的评价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将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评价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即对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而且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存在的正在诉讼中的未决经济案件等可能造成的或有损失,应承担的或有责任不予披露,不明确责任将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二)审计评价内容不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如实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分析的全面评价实质上是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审计评价内容;三是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也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评价及事不及人。由于任期经济责任的风险较大,审计人员害怕承担风险,只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评价而没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的工作状况,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评价或者只反映被审计者任期内所存在的问题,而没有对所存在的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及被审计者对这些问题所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造成评价主次不分,背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四)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范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因此,审计对被审计者的评价,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从经济责任的有关内容进行。但在实践中有的审计报告总想全面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从而超越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范围,把不属于经济责任的评价的内容加入其中,过多涉及其政治思想和工作事务。比如:“在任职期间,工作勤恳,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为单位的发展壮大做了大量工作”或“在任职期间,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等等,使审计评价脱离了“经济责任”的范畴,增加了审计的风险,事实上也是不科学的。
(五)审计评价证据不足。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予以评价。但有的审计报告的主观意识就较浓,凭自己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感觉进行评价。有些事项的提出也缺乏相应的取证资料佐证,有的不加以分析不加查证照抄被审计单位的年终总结报告或被审计者述职报告的有关内容来评价。
(六)审计人员的素质影响审计评价质量。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特殊,这就决定了审计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责任大,必须要求具备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目前我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专职人员较少,审计项目多,都是临时搭班子,抽到谁是谁,很难保证人员质量,审计评价往往抓不住要害,深度不足广度不够,难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质量。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问题和审计结果的最终体现,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效果.它也是一个敏感问题,审计评价结论直接影响到领导人员个人和所属单位、企业的利益。为了准确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更好地监督、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权威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审计执法主体在组织机构上独立、工作行为上独立和人员及经费上独立。即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经济利
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等。权威性原则是指确立审计主体依法行使审计监督、鉴证的地位和权利。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相辅相成的。权威性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而独立性则是权威性的基础。审计主体有了独立的组织
地位,独立的精神状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那么审计的权威性也就树立起来了。如果在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遵守或弱化了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那么其评价结果就不会客观和公正。所以,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和权威性原则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过程中应维护和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以事实为依据,全面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讲透。从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实际工作环境出发去分析问题、评价责任,做到不脱离特定条件,不孤立地看待问题,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既不夸大成绩、回避问题,又不脱离实际、妄加评论,做到以理服人。
(三)责权一致原则。责权一致原则是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仅就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程度进行监督和评价,不能将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同期全部业绩的考核评定;同时,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有广义的经济责任和狭义的经济责任之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能仅限于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这一狭义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要注意考核和评价与宏观经济和长远利益相关的经济责任。责权一致原则强调在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和直接效果时,考虑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分清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即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工作出现断层与错误的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界限。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更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可或缺的审计内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领导人的经营能力。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必须是从量开始,以量分析;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较全面的审计,不仅要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还应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与否,与单位领导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区分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至关重要的内容。违纪违规责任问题,对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来说应区别情况,进行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即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定性分析。所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定量分析性评价和定性分析性评价结合起来,这样才有助于评价的客观、公正。
(五)谨慎原则。首先,对超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人员无法取证的事项不作评价;对于审计未涉及到或虽已涉及到但审计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而又不可能进一步获取有力证据予以证实的审计事项,要说明情况,据理回避;对审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无法审查和核实的事项不作评价;对审计对象评价标准不清或者没有明确评价标准,可能造成被审计人的责任难以分清的事项不能随意做出评价。其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使用专业、规范和措辞适当的用语,对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尽可能用数字来说明,对不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也要用写实的手法来反映,切忌夸张和华而不实的描述。再次,对审计取证的全面性、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事实的完整性进行全面检查,看证明材料与审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和疑点,通过复核把关来减少审计风险;同时,对使用法规的正确性、准确性、时效性、实用性,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引用的法规在对象、范围上是否一致,在时间上是否过期失效,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是否于法有据,宽严适度。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较广,涉及到经济指标的完成,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任职期间遵守财经纪律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促进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而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成效等;评价方式既有利用非指标的定性评价,又有利用财务指标和数据进行的定量评价。与定性指标相比,定量指标更具体、直观、准确,既不易产生异议,也便于分析、考核、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应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标准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一,定性标准。定性标准是从性质上判断被审计者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它主要包括真实性审计标准、合法性审计标准、效益性审计标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考核标准。真实性审计标准是指被审计者任职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其经济业务活动。财务真实性分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真实三个层次。合法性可分为合法、基本合法、有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四种。效益性审计标准是指企业资金的使用能够实现其计划中规定的效益目标。效益目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部分。经济效益从三个方面进行评定:一是经济性和效率性;二是效果性;三是收益性。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考核标准是指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评审,审查有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遵循性和有效性,划出其中的冗余与薄弱环节,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第二,定量标准。定量标准是指从数量上通过比较分析考核和评价被审计者经济行为的量化标准。主要是指一些技术经济指标。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式和指标
青海公司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利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优势,首先听取纪检监察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了解有无重大举报事项;其次开展审前调查,摸清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采用的主要方法有:
(一)业绩比较法。主要为纵向比较法,即任职前、后业绩比较。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化,流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变化情况。在核实资产真实性的基础上,结合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离任时与任职初的增减变化来进行考核评价,以说明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以及增值的幅度。在具体工作中,对任期前就已经存在,任期内入帐的资产(如:加油站投资),在评价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时应予以剔除。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进而分析相关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方法。如:利润、销售量、吨油现金营销成本、清欠指标、质量安全环保指标等。我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将上述指标又分为效益类指标(利润)、运营类指标(吨油现金营销成本、清欠、零售量)和控制类指标(质量安全环保)三大类。每年,公司与分公司一把手签定《关键业绩指标合同》,将上述三大类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年底通过业绩考核审计情况予以兑现奖金。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因审计相对经济事项来讲具有事后性质,因此在审计中要从事项发生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实际工作环境出发分析问题,评价责任。做到不脱离特定条件,不孤立地看待问题,以理服人。
(四)主观客观因素分析法。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由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还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与前任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集体与个人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和明确。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者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查证决策时的书面凭证,如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等,使责任界定有根有据。
(六)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可操作的内控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作出评价。
五、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按照审计评价服务于经济责任审计目的的原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必须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为依据,其评价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审查任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确认任期内的经营业绩。
(二)审查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初和离任前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和资本来源情况,任期内是否适时、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资金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其他重大经济损失问题。评价企业领导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三)审查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和经营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策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审查职工群众反映的经济问题和其他有关经济责任事项。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企业资金,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资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而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有无利用职权索礼受贿或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牟取私利。评价企业领导人任期内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四)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情况。是否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评价企业领导人的决策水平和企业的生产发展能力。
(五)通过向被审计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询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状况,查询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文件资料,查阅以前年度有关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档案,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评价企业领导人任期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状况。
六、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明确评价对象。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办、国办发布的《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关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等问题。对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所审计的评价应是审计范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重点是直接经济责任,还包括与其经济责任有关的主管责任。对于与财务收支行为和经济行为责任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和责任,审计机关不予评价。
(二)要划清责任界限。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主管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的,领导应负直接责任。在责任人所属的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行为,根据责任人批准的计划、制度、决议进行的经济活动,或责任人直接经办的事项,都应确认直接经济责任。非直接决策或直接经管的经济行为,应确认为主管责任。在审计评价中要将有关问题的责任认定清楚,无论是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都应该有明确的责任人。现任责任是要审计的责任人的责任,前任责任是责任人的前任所应负的责任。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经济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有可能对现任责任产生较大的影响,致使其任期目标难以实现。特别是接任没有经过审计的,更要认真划清界限,否则审计评价的参照系统就不明确,造成责任模糊。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分清现任责任和前任责任的界限,目的是防止现任把责任推给前任,或者把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推到后任身上。
(三)审计评价用语要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般要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这些单位不一定了解审计部门的专业性术语,因此评价用语要考虑这一点,在实际的审计评价中不用或少用专业性很强又不容易理解的一些词语,用语表述要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表意清楚易懂。此外,切忌主观评语和形容性语言。
(四)审计评价要区分主观责任和客观因素影响。责任人为实现其经济目标,其个人必然会付出主观努力,但目标实现的程度要受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审计评价要区分主观责任和客观因素影响。一是要把握好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如:任期内银行利率的调整,财税政策的变化等,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审计评价时要分析这些因政策因素影响的业绩。二是要把握好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的关系;三是要把握好上级干预和正常经营的关系。
第三篇。浅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后,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的经济责任作出的结论性评语。它是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计结果利用机构和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因为评价归根到底就是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下结论。因此要写好审计评价,必须把握好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和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执行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等情况进行的审计,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按此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和主要经济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重大经济决策的合理合法性,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经济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审计评价的范围,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一般要求,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应满足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的合理要求,二是要符合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内容的要求。审计评价的原则是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因此,审计评价既要肯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职责、财政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也要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并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的界定,是依据审计查证的问题,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怎样区分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也是审计人员应把握的重要环节。在被审计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经济活动,由于执行被审计领导干部认同或批准的决定、规定和制度;或直接经办,直接签署意见、直接签字报销;或被明确告知又无反对意见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都应确认为直接经济责任。对于非直接决策或直接经管的经济行为,应确认为负有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属分管人员经办,被审计对象不清楚,又不属集体决策定案的事情造成的损失,被审计对象只负主管责任,不负直接责任。比如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将款汇出,结果具体办事人员私自用公款炒股票、搞其他非法活动,该领导干部只负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干部点头批准(有足以证明其知晓的资料)造成的损失则属直接责任。在评价分析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时,应注意既要防止单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又要防止无人承担责任。在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报告中对所查证的问题要依据重要性原则,对认为重点、重大、重要问题都要注意将责任认定清楚,无论是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都应定位到责任人。
在审计评价中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
(二)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四)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问题可不作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
(六)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如,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评价用语主要有:财务收支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经济活动合规合法、基本合规合法、不合规合法;内控制度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任期内国有资产增值幅度大、小、没有增值或减值;资产负债率高、低、资不抵债;经济效益好、较好、差;对某些问题该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一般责任;履行经济职责较好、未履行、失职等等。总的要求是,用语表述要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表意清楚易懂。审计评价的一个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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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永久:《法定代表人任期业绩审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2]李凤鸣:《经济责任审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审计署:《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4]柏继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5]吴振广:《经济责任审计与业绩综合评价》,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6]黄逆国:《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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