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营养计划指导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和《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结合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任副组长,党政办、监察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发展局副局长担任,社会事业发展局学生营养改善管理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新区托管乡镇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实施。

2.建立责任体系。新区管委会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实施。

(1)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对食品配送及领取全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2)监察局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3)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管及食品配送招投标监督工作。

(4)经济发展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生产成本调查和食品价格监督检查。

(5)工商分局负责供餐服务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管理。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及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安全监管,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

(7)质监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

(8)各镇政府负责本镇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督查、指导和评估。

(9)各镇中心校对本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及时报告食品配送异常情况,统计核对当天、当月学校学生食品发放数量,建立专项资金账目并负责核算。

(10)各有关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安排专人领取营养食品,妥善存放,每天按时、按标准发放到每一个学生手中,并做好实名登记工作,按月汇总上报。

3.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为进一步细化目标要求,靠实工作责任,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各镇政府和中心校要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供餐方式和流程

(一)供餐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2〕54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试点贫困县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学生家长个人,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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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对学校食堂建设的标准,新区托管乡镇43所学校需要新建学生食堂,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需资金2200万元;5所寄宿制学校餐厅需要进行扩容改造,扩容改造面积600平方米,需资金120万元。以上共需投入资金2320万元。力争2012年内,通过争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和新区自筹,完成中小学食堂(伙房)新建和改扩建任务,以满足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社会监督

学校要在校内显要位置和校门口张贴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邮箱,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