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教育教学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质量,杜绝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现象,依据量力而行、行必有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的教育教学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教育教学建设项目是指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教学、行政办公、生活、校办工厂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四条市教育局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单位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由熟悉基建业务具备一定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要设立基建账户,加强对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努力做到依据形象进度拨付资金,定期进行财务核算。

第六条实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与市教育局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资金、规模、工期、质量等要求。

第三章计划和规划

第七条拟建的教育教学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教育局报送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计划建设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建设资金筹措办法等。项目申请书经教育局审查研究确定后向市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立项。

第八条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学校建设规划应服从全市教育专项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划标准和学校建设规范。建设单位本着安全、够用、好用、实用的原则组织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市教育局核查备案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凡经批准的学校发展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经市教育局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竞标设计。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对确需变更的设计,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按程序办理报批和复核。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按照造价招标的形式实施招标活动,特殊情况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并接受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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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教育局及所属单位教育、教学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