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选举产生;亦可由年级组(或教研组)等选区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
第十一条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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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程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年9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