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办学校闲置资产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避免和防范教育资产流失,确保教育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闲置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教育资产管理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资产管理人职责。各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使用包括土地、房产、教学设施、教学设备以及校园内属于学校的其他资产。校长是本校资产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闲置资产(包括校舍、校园、设施、土地、林地、荒山等)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造册,切实掌握学校闲置资产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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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暂不能处置的学校闲置资产,各学校要安排专人看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实现依法管理、有效利用。

三、严肃闲置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凡未经依法申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租赁、抵押和侵占,不准擅自改变学校资产用途。各乡(镇、办)要切实负起责任,杜绝擅自出卖、借租或转让辖区内学校资产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学校闲置资产处置事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办理有关证件或手续。对拒不执行或因玩忽职守、放任自流、管理不善而出现侵占、变相侵占资产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三条、《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