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对民办学校的调查报告
积极鼓励正确引导规范管理加快全区民办教育发展
对55区民办学校的调查报告
55区人大常委会
过去的十几年,我区的教育在改革中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就,但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各界,都兴起非常响亮的教育改革呼声,教育改革的内容很多,其核心是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发展民办教育则是推进其改革的有效途径。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全民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从6月中旬开始,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民办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区教育局的配合下召开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座谈会,听取了11所民办教学机构的工作汇报,并先后走访了6655东方双语学校、新星技校和66十八中等民办教育机构。常委会还专门赴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较早的滕州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参观了该市部分民办学校,为了做好调查工作,还查阅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对全区民办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现将调查报告总结如下:
一、全区民办教育的发展取得了较大进步
根据对本次调查情况的分析,从宏观上可以看出,近几年来,我区民办教育数量持续增长,办学层次丰富多样,已成为影响广泛的社会事业。据统计,全区共有62所民办教育机构,其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处,教职工人,其中专职教师人,兼职教师人,在校学生人,学校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自有面积平方米,租赁校舍面积平方米,固定资产元。高中及学历教育学校所、培训机构39所,在校生人。从微观上看,全区民办教育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办学行为逐步规范,在民办教育行列中涌现出一批如艺术学校、66外语学校、66国际语言学校等先进办学者和优秀办学单位,这些办学者艰苦创业,提高质量,形成了特色品牌,树立了正面形象,赢得了良好声誉,在激烈竞争中站稳了脚根,并为社会培养和培训了大批人才,补充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尤其是农村、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扩大了教育事业的规模。同时,这些学校减轻了政府财政支出的负担,增加了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和社会成员的可选择性,为深化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繁荣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了教育的办学体制。
作为教育新体制生长点的民办教育,把某种具有市场属性的教育主体引入教育的办学过程,主动对公办教育进行深刻反思,改变了原有公办学校高度集中、高度统一和单一依靠行政命令直接调节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办学运行机制。民办教育适应了改革开放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人才需求和由此激发起的人们广泛而又活跃的学习要求,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拥有依法面向社会办学的自主权。民办学校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与发展依靠的是竞争,竞争是民办学校发展壮大的法宝,因此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有更强的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通过聘请精干人员和兼职教师,有效地提高了学校的经营管理的效率,同时也都善于倾听家长和社会各方意见,增强了学校对教育消费者的责任感。在发展初期,民办学校相对于公办学校虽显得很弱小,但民办学校依靠自主的决策制度、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拉开差距的分配制度和灵敏的信息系统,因而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具有较强的办学活力,使民办学校得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和发展,同时民办学校营造的这种竞争氛围,也把公办学校纳入到竞争之中,有力地推进了公办学校的教育改革。
民办学校的调节机制是市场机制,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和文化消费市场等诸多要素综合影响下形成的生源市场,它象一只看不见的手调控着民办学校,在这种市场的调节过程中,民办学校不断调节教育内部的结构,变化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增减教职员工等,以适应市场竞争所反映出来的各种变化;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人才市场的巨大影响,迫使学校睁大眼睛关注用人卑位的需求,并尽一切可能去满足这些需求,这种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对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影响更大。
2、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广泛需求。
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办教育改变了公办教育一大统一的教育模式,注重办学特色,创造出了更有实效的教育形式,因而满足了家长和社会成员对教育各种各样的消费需求,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的寄宿制,满足了部分经济宽裕而无暇顾及教育子女家长的需求,民办中学满足了部分择校生的需要,民办大学扩大了学生入学机会,各级各类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的需要。民办学校与社会各方面的实际保持着最直接、最敏感的联系,教育形式多样、灵活,因而民办教育的生长点不断扩展,并越来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3、增加了教育经费的投入。
“穷国办大教育”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国情,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是长期困扰教育事业发展的难题,江苏的情况也不例外,尽管这几年来政府为增加教育经费的投人作出了很大努力,但与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而民办学校则把社会上蕴藏着巨大投资潜力和投资热情调动起来,并将社会上的一部分资金吸纳过来,同时收取一定的学费,有效地增加了教育经费投入,改变了国家包揽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大推进了办学主体的多样化和教育的社会化,改变了社会和家庭消费结构,增加了家长、学生对教育消费观念的认识,激发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并形成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相互监督的机制。
4、优化了教育的资源配置。
公办学校是对国家教育资源的有计划地利用和调节,而民办学校则是对国家教育资源按照市场的方式再一次配置和调节,从现实的情况看,我省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及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来自公办学校,且又多数是退离休的教育工作者,他们投身干民办教育事业除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之外,实质上也是对教育资源的再广组合配置,正是这些具有市场经济头脑和运行能力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把社会各方有志于发展教育事业的个人(包括公办学校的离退休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社会的资金、设备、教育场所(其中不少是公办学校闲置的校舍和设备)等有机地组合起来、发挥起来,并有力地推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可以说民办学校是对国家教育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
二,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在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和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1、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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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纳入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规划.要保证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保障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措施,对教育机构发展需要征用土地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优先安排。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并落实到位。
5、加强民办教育的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
国务院已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对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条例》还比较原则,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需要加快地方的立法工作。民办教育的立法应当体现“十五大”精神,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教育发展的要求,体现教育面向未来、面向界、面向现代化的精神,体现迎接知识经济到来的时代特点,并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概念问题,最好能用“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名词,但表达不够准确,不适合于法律用语,也与国际通行的惯例不相一致,目前民办教育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上也已为人们所熟悉,所以用“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比较确切;二是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权利,应当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给民办学校明确的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特别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明确,应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含糊;三是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是教育自身价值的体现,应当更多地动用市场的调节机制,民办学校可以提出收费的意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执行;四是民办学校是否具颁发学历资格问题,学历只是一个人的经历而已,当然在我国现在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观看,只要民办学校培养的学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规格标准,就应该允许发给相的学历,否则就是不公平,现实的情况是许多民办学校用公办学校的学历指标办学历教育班,这是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的;五是明确校长与校董会、办学者、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给熟悉教育规律的民办学校校长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当然民办教育的立法问题很多,应当加紧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