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外来工子弟学校发展对策探讨

一、广州市某区外来工子弟学校存在的问题广州市是省会城市,其经济总量位居全省之首,外来工也最多。某区是广州市外来工较多的区之一,故对该区的调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调查中发现该区外来工子弟学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办学资金缺乏

所调查的学校,首先在硬件投资上全靠自己,除少数几所学校是租用原公办学校校址外,其他多为租用工厂、企业、村镇、部队的空置房产,租金从每年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按所签订的租金合同,租金每年按5%至10%递增,租期一般为10至15年,很多学校面临租期将至续租的问题,而续租的租金肯定更高,学校感到压力很大。其次,就是校舍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许多学校投入都在200万元以上,多的达到1000万元,数年内成本难以收回。再次,教学设备、图书、校车租金等投入,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都要达到一定标准。

而这些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投资者,大多既有资本并不雄厚,投入首期启动资金后,后续费用主要靠学费维持运转,大笔的硬件投资资金对他们来说是捉襟见肘。

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学费标准要经物价局审核,还要考虑到外来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源的竞争,学费标准不可能定得太高。一方面,它主要要用来弥补前期投入的成本;另一方面,投资者对于政策、市场的观望也使他们不愿意再投入。在政策上,政府之前一直把民办学校看作是对公办教育的“补充”,对外来工子弟义务教育一直坚持“两为主”,没有完全把民办学校放到和公办学校平起平坐的地位。从市场上看,由于户籍制度和城乡待遇的区别,外来工这个群体的存在始终不够稳定,所以投资者始终持徘徊观望态度,不愿加大投资力度。

政府对外来工子弟学校也缺少资助。它既无土地优惠政策,又无财政经费资助,教职工完全要靠学校养,学校要靠学生学费来维持运转,办学资金又怎能不困难呢。

2.管理混乱

管理存在混乱,首先是政府对外来工子弟学校的监管不够。外来工子女义务教育本来是政府的职责,当政府没能尽到这一责任,而由外来工子弟学校承担时,政府又没能完全尽到监管之责。200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粤府[2005]67号)指出,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化管理”,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管理范畴,落实管理职责”。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也指出,要“建立与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要“建立与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但在实际中,政府缺少监管的实施细则和执行手段,造成有效监管不足。

首先,市场准入的监管不够,对出资人是否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一定的办学资质,缺少合理的标准。对外来工子弟学校开办后的再投入,政府也缺少有效的监督,致使一些学校的硬件投入始终不足。

再就是外来工子弟学校自身的管理。这方面,政府作了许多要求,中央、省、各市均有文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也确实履行了一些监督和检查的职能,但仍然很不够,很多相关法律政策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这样不利于学校的教学管理,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职工、社会、学生家长参与管理和监督。

外来工子弟学校在财务管理上也缺少成本核算。一个学生一年的平均成本到底是多少,缺少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因此,学校的年度总成本以及利润,就难以透明地反映出来。学校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首选就是削减办学成本,致使教学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管理上的混乱,也反映在雇佣双方,尤其是出资人和校长的关系上。在笔者调查的这些学校中,出资人普遍感到找一个好校长难,校长则抱怨出资人的苛刻。有的学校即使出资人和校长关系尚可,校长也常抱怨出资人财权过大,任意支配资金,校长待遇偏低,缺少自主权等。这反映出出资人和校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少合理的分割与制度约束。

学校对老师的招聘及管理欠规范。据笔者调查,老师学历以大专偏多,本科和中专各占一小部分,有相当比例是没有任何教学经验的应届毕业生,还有很少部分是公办学校的退休教师,就是这样一支教师队伍,也处于极不稳定中,教职工的流动性较大。

学校的学籍管理也存在问题。外来工本身的职业不稳定,加上市场原因,学生的流动性很大,在招生上存在“抢生源“现象。有的学校为了稳住生源,采取了“预缴学位费”的办法,即要求学生在上学期预交下学期的书本费,以此来稳定生源,并作为指标摊派到老师身上,给老师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缺乏有效激励

国家和广东省政府一直在鼓励民办教育发展,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都明确了这一点,但对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现行的不对等的政策,却使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首先,在土地、税收、国有资产使用上仍然不能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前,相关法律政策还规定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捐赠办学在我国尚未形成气候的情况下,既要鼓励民间出资,又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未免不够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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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则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其档案管理及职称评定、教师资格的培训;应逐步放开从外来工子弟学校教师向公办学校教师流动的通道;应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定期支教活动,帮助外来工子弟学校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应该让外来工子弟学校教师参加和公办学校一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年终评比活动,对先进工作者予以奖励;应建立把外来工子弟学校教师的待遇与学校的效益挂钩的制度,在“合理回报”中予以体现。

对外来工子弟接受义务教育的激励,应与户籍改革、高考改革、公办学校改革、教育券制度的实施、专项助学基金的发放,以及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奖学金联系起来,教育部门在组织各项比赛、教学、公益活动时,应该把外来工子弟学校包括进来,不应有亲疏之分,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应能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优秀者应一样给予奖励,尤其值得强调的,是设立专项助学基金,让每一个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工子弟都上得起学。

(责任编辑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