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周 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翟 勇)

第一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翟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翟

上传时间:2008-5-17

一、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

(一)中国古代动物保护立法

中国古代政治家普遍把保护环境,爱护动物作为王道政治的基点,从夏商起始,经春秋战果,到秦,一直延续到清代,中国的法制有着丰富和深刻的论述。它们至今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珍视。

公元前11世纪,西周在颁布《伐崇令》中规定:“勿动六畜。如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公元前3世纪的大思想家荀况在其《王制》中就有“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金不如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秋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尤多,而百姓有余用也;靳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食也”的论述。公元前200多年的秦朝的立法《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就有规定,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止堵塞河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作肥料,捕捉幼兽雏鸟,采集鸟卵;仅制毒杀鱼鳖,用陷阱和网捕捉鸟兽,到七月解除禁令。[1]《吕氏春秋》中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年无鱼”。另外局《逸国书》记载,周文王时,已经把保护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周文王临死前,交待太子的后事中有一条“不骛泽”,这里的“骛”指得是“乱弄”的意思,意在保护水资源。州朝的典章制度的《周礼》书中,还记有多种管理生物资源的官吏:管理山林的“山虞”、管理沼泽的“绎虞”、管理水生物的“渔人”、管理兽类的“兽人”、管理鸟类的“罗氏”、管理鱼鳖、互物(蚌蛤之类)的“鳖人”、还有管理狩猎和动物保护的“囿人”。

秦以后,在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曾下过一道诏书:“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在南北朝时期,宋明帝泰始三年(公元467年),明令禁止不安季节捕鸟的做法。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发布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鸟类。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发布命令,禁献奇珍异兽。[2]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捉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次永为定式。宋真宗天禧三年(公元1019年)二月专门下禁捕山鹧找,对当时已濒于灭绝的山鹧作严格保护。[3]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古代各时期主要立法中均有零散的体现,但从未有专门的立法或系统的规定,亦无方法论等基础理论的支持。

(二)我国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

1,宪法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指出珍贵的动物是国家的自然资源。将野生动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性提到应有的高度。《宪法》中的规定是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

2,法律

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捕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规定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4]并且重点保护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5]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1989年3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把野生动物和人的关系放在了一种从属关系,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应该说是中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野生动物广泛的分布于各类生态环境中,而陆地生态多种多样,为此涉及到有关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保护法也很多。于1983年3月10日生效的《野生生物海洋环境保护法》;1985年6月18日通过,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6年6月25日颁布,1988年12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之一的《刑法》也为动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1997年全国人大第八届五次全会在审议修改刑法时,在第六章第六节新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规定了“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针对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猎杀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和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法规和部门规章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1956年,林业部颁布了《天然森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和《狩猎管理办法(草案)》。指出:”有些地区,保存着世界罕见的和有经济价值的动植物,如川滇区的大熊猫、金丝猴、水杉、东北林区的虎、猞猁、驯鹿、驼鹿和紫貂等,目前均保存不多,极为珍贵,更应结合禁猎区的划分,划出禁猎禁伐区(自然保护区)。”这一具体的规定,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196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此后,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即从过去单纯猎取,逐步走向了保护资源、饲养繁殖和合理利用。这份发布于大饥荒时期的文件是新中国最早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文件。但在人类生存尚不足以保障的年代,加上过人“野生无主”的观念根深蒂固,此规定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但该指示第五条规定,“禁止采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堆、绝后窖、自动武器以及机动车追猎、夜间照明围猎、烟熏、掏窝、挖洞、捡鸟蛋等,”从这一条中可看出,当时已有多少种酷猎的方式,并且大多数是灭绝式的,不分成年幼年一律杀光。这些狩猎方式一直沿用至今,但在以后的2国家政令,甚至法律中,对猎杀方式的限制性条款更加笼统和含糊。例如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捕猎”。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改革来访以后,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我国动物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81年,国务院发出通知,指出:”鸟类是大自然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对科研、教育、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同意林业部等八单位提出的在每年4月至5月初的一个星期为”爱鸟周”的建议。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发出开展爱鸟周活动的通知,一个全国性的轰轰烈烈的爱鸟活动普遍开展起来。198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通令认为保护物种是当前环境保护中的一项特别艰巨的任务,这不仅由于物种是维持生物圈的基本组成单元,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人类的影响而严重的威胁到物种的存在。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将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区的管理。1987年10月30日公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保护动物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鸟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又处于东亚鸟类迁徙网络的中心位置,每年有许多种类的候鸟迁徙到我国境内,保护好鸟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切实保护珍贵的鸟类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和走私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鸟类资源的管理。”[6]1999年林业部发布了一个《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和出口野生鸟类的活动。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1993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

1988月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施行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与实验动物有关的条例。该条例第13条到15条对实验动物的饲料、饮水和垫料加以了规定。虽未明确提出对实验动物的保护,但该处规定有利于实验动物获得良好的待遇。与其相关的是1998年1月25日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有了更人道主义的规定,例如第16条规定:“进行各种动物实验时,应当按动物实验技术要求进行。要善待动物,手术时进行必要的无痛麻醉。”;第29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具体办法,是野生动物保护主要的地方立法。

关于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在目前地方性立法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例如,《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3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4,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1980年12月25日我国参加了《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签署于华盛顿。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的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陈耀邦,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卡拉辛,于1997年11月10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达成“为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在虎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努力防止虎的灭绝,确保该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的共同意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雍文涛与日本国政府代表吉田健三,于1981年3月3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双方认为“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项在艺术、科学、文化、娱乐、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

考虑到鸟类是自然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在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于1986年10月20日在堪培拉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状况的事实认定

由于自然地理、生物资源、历史传统和生活习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族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我们应当采取有别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

(一)我国野生动物的基本状况

1.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及保护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陆生生态系统类型和野生动物种类极其丰富,而且具有特产珍稀濒危动物多和一般保护类动物多的特点。

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有脊椎动物约6300种,其中哺乳类607种,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等我国特有的哺乳类动物73种;还有许多具有经济、药用、观赏和科研价值的物种。*截至2002年底,全国林业系统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405个,使我国80%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在其栖息区域得到有效保护,拯救了包括大熊猫、朱鹳、扬子鳄、麋鹿、野马等在内的一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2.我国野生动物生存状况堪忧,亟待采取更为严格有效的保护措施

随着人口急剧增长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物种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威胁日益严重,不少野生动物因而濒临灭绝,其生存状况已不容乐观。有300多种陆生脊椎动物处于濒危状态,其中极度濒危的脊椎动物有大熊猫、虎、金丝猴、藏羚羊、亚洲象、长臂猿、鹏、普氏原辫、白鹤、丹顶鹤等。

为保护濒危珍稀野生动物,198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4中,一级、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共398种;2000年,国家林业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计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7目72科l20属,其中有相当数量的野生动物种类处于受威胁状态。*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已变得日益重要,也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我国文化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关系

除了自然原因、人口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外,人类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也影响着野生动物生存状况。一定区域内人们长期形成的对待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惯,逐渐演变为当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野生动物的观念和态度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文化的长期影响。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们与野生动物之间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并逐渐形成了充分利用野生动物的各种习惯和办法并逐渐演变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对野生动物的主要利用方式是食用、药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以及用于服饰、装饰、观赏等。在我国历史上不断积累汇成的药典和食谱中,均有关于野生动植物药用和食用性质及方法的记载说明,表明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有较大的需求。这一事实决定了在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时,必须把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机地协调起来,做到既满足保护野生动物的需求,又满足人们对野生动物利用的需求。这就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三)我国相关法律对野生动物的事实认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状况进行了事实认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据此,我国的野生动物既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在立法方法论上,这种事实认定不够恰当。将野生动物仅划分为陆生和水生两类而忽略了两栖类动物,导致认定事实不完整,容易造成立法上的规范空缺和重叠,使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规范不够科学、完善,产生管理漏洞或者重复管理和建设,最终影响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成效。总之,由于认定事实的不科学,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科学,最终造成管理上的不科学。

其次,我国缺乏动物保护的一般性规定:

一是在保护的动物的种类上较狭窄,法律本身只是保护那些“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的紧急、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刑法上有关动物保护的罪名严格讲只有一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简而言之,对普通的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实验用动物、饲养的动物、工作动物还没有良好的保护性规定。实际上,与人类社会极其接近和关系密切的各类驯养动物更有保护的必要,因为这一动物群体不但数量广大,而且其生存完全仰赖人类的态度和行为,也最易受到伤害。许多动物就是作为肉食被培育出来的,有的是被役使和取用皮毛的,更有许多动物专门被指定用于各类实验。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容易形成一种意识:动物是一种物,作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随意处分,即怎么使用动物、怎么屠宰动物或者怎么关押动物都可以。中国饲养动物的种类也格外多,许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作为食用种类的动物,目前在国内某些地区都被驯养繁殖为肉食动物。加上许多药用动物的活体取药、取角和胆汁等等,令一些动物(其中许多是野生动物)极为难受,痛苦不堪。对这类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残酷利用,都应该在新的伦理眼光下重5新审视,并在立法时加以考虑,设立合理的限制,有些则应该完全禁止驯养使用。发生在我国宁波马戏团的老虎“过劳死”的事件看,就是很典型的例证,如果不是当事人又把死去的老虎大卸八块剥皮、卖肉,执法部门对他们并没有办法制裁。[7]

二是保护的内容有限,法律不仅要保证动物的生存还应保护动物不被虐待。发达国家将《动物保护法》上升为《动物福利法》,使动物保护从以往财产法所追求的功利目的脱俗,是法治文明的一个巨大的进步,其社会意义日渐彰显并得到广泛的承认。我国现行法律里面没有对伤害、虐待动物行为定罪、处罚的条款。因此,漠视动物福利、以伤害动物取乐、牟利、甚至无端戕害和虐待动物的行为,即使引起民众强烈的愤慨,受到道德谴责,也总是可以“逍遥法外”。此类报道时见于各类媒体,正在兴起的斗狗之风或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8],一家赛马场为减轻开支,对退役的或不能挣钱的成百匹赛马实行所谓的人道毁灭;国内有很多注水鸡和注水猪的报道[9]及很多野蛮的宰杀方法;大学生硫酸泼黑熊、研究生刺瞎猫眼取乐;生活在监养式的动物园里动物的命运也是很悲惨的[10]。值得提醒的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存在不得虐待的问题。[11]在人和动物构成的世界里,动物的生存状态也关乎人的行为和良知。人性之善在于能体悯万物,而不是任意戗害。社会主义中国发展到今天,善待动物应是起码的道德要求。相应的法律也应尽快制定出来。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中国法学界和全社会都应关注动物福利,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入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近几年出现的疯牛病、禽流感等恐慌事件表明,不遵照动物福利标准,会影响进出口贸易和人类健康。动物福利同时也关系到经济问题。最近欧盟销毁了部分从我国进口的肉食品,这是过去从没有过的情况。科学证明,肉食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这些动物制品的检验指标就会出现问题,影响肉食品的出口。所以,动物福利的问题有可能就会成为一个经济问题。[12]

三是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1988年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把野生动物和人的关系放在了一种从属关系上,仅仅把动物视为资源的一种,法律必须改变这种现状。很明显的一点动物不能自己对其受到的虐待控诉,而只能由人类带其提出。如果动物仅仅是一般的物,那么其所有人对它的使用他人不能干涉,那我们如何保护动物。因此法律必须首先对动物的法律定位做出规定,必须保护动物让其免受虐待。

(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

自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野生动物已进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一是依法成立了各级管理机构,形成了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体系

二是已建立自然保护区1538个,占国土面积的12.3%,有效保护着我国40%的自然湿地、300多种重点野生动物和130多种重点野生植物的主要分布地。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结果表明,部分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稳中有升,栖息环境逐渐改善,其中55.7%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扬子鳄、朱鹮、海南坡鹿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成倍增加,大熊猫数量增加了40%;一些物种的分布区逐步扩展,黑嘴鸥、黑脸琵鹭、褐马鸡等物种的新记录、新繁殖地或越冬地不断被发现;野外大6熊猫分布县比上次调查时增加了11个,达到45个,大熊猫栖息地面积增加了65.6%

三是建立拯救繁育基因保存基地250多处,对珍稀濒危的200多种野生动物、上千种野生植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种群,使之免于灭绝,有的物种已回归自然;四是野生动植物资源人工培育形成规模,全国共有经济类野生动物繁殖单位2.45万家,野生植物培育单位1.7万家,野生动物园、动物园243个,植物园、树木园115个,年产值达560多亿元

五是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等国际公约,并与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了合作关系

六是成立了全国性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保护协会,开展了各种宣传教育,增强了社会保护意识。*

但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由于栖息地破坏和过度开发利用,一些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特别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群仍未扭转下降趋势,部分物种仍处于极度濒危状态,单一种群物种面临绝迹的危险。朱鹮、黔金丝猴、莽山烙铁头、鳄蜥、海南长臂猿、普氏原羚、河狸等单一种群物种不仅种群数量少而且分布狭窄,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威胁,则面临绝迹的危险。此外,由于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掌握着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职责,缺乏统一调控和相互协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工作力度和效果。

(五)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

我国拥有世界6.5%的陆地面积,约有脊椎动物6266种,约占世界脊椎动物种类的10%,其中陆生野生动物多达2400余种,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另外还有许多特有物种和重要的国际迁徙物种。

我国积极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全球物种保护和生态安全的国际义务。迄今我国已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同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签订了保护候鸟的双边协定,并与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了广泛的友好合作关系,表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具有国际性。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范方法

正确认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实,可以有的放矢地确立符合这些事实的立法方法。总的来说,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在具体的立法方法上,则既不同于美国的情况,也不同于德国的情况,这是由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决定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必须考虑以下事实,即:

①我国的野生动物物种丰富,且有较多的特有物种和国际迁徙物种;

②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

③文化传统导致的人们对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利用需求较大;

④人口基数较大且不断增加;

⑤物种栖息环境类型较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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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焱、汪松主编《中国的自然保护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52-53页。

*同前。

出处: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