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专利推广资金管理制度

发、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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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完结申请表》,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经费决算等有关报告,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省知识产权局从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受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