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五)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须经主管单位推荐,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宣传能力情况);

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

4.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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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考核不合格以及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