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文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日期】

2007-05-28【生效日期】

2007-06-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泸州市

泸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泸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泸州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市长朱以庄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通信用户设备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语音、数据、图像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使用基站的经营者以及涉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基站的设置、使用实施统一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环保、经委、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基站的设置应符合公用移动通信发展需要,坚持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倡联合建设使用基站。

城市公共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各方经营者共享基站资源提供便利。

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基站资源。

第六条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区内,基站设置应兼顾城市规划和城市景观风貌的整体要求,尽量避开城市的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和重要场所。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基站选址在居民住宅楼屋顶的,经营者应与该幢住宅楼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协商。

禁止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和需要特殊电磁环境保护的场所设置基站。

第七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为基站设置、使用的合法凭证。经营者应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季度分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基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其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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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