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立法实施情况汇报提纲

尊敬的黄副主任、检查组各位领导:

下面,我就全县民族立法实施情况作简要汇报。

自1985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以来,在省委、市委、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市人大的关怀、支持、帮助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实施办法》,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县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自治条例》、《林业管理条例》、《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和《水资源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等4个切合实际的条例。通过制定条例,使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使各项工作得到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得到了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

一、自治条例

(一)修订情况

我县自治条例自1990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县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施行。年3月换届后,根据省、市人大的安排,结合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我县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报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年10月1日起公布施行。自自治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情况

我县自治条例实施16年来,我们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各项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机关,重视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各族干部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发展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使全县各民族团结、平等、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的各项权利得到进一步体现,全县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回顾16年来《条例》实施情况,做得好或比较突出的方面有:一是县长始终由傣族或彝族公民担任,全县科局级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不断增长,已占科局级干部的46.7%;在职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占县处级干部总数的42.4%。二是县乡历届人代会,少数民族代表均达到与人口相应的比例,特别是人口特少的当地聚居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在本届(第十四届)186名县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87名,占代表总数的46.8%三是加强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使全县贫困人口、不稳定低收入人口的温饱得到巩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四是民族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创办了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学生得到了救助和照顾五是民族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全县有佛寺82所,清真寺4所,每年对德高望重的佛爷、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六是民族传统节日受到尊重。每年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县财政均拨出专款进行庆祝活动,并规定每个节目放假3天。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条例》的有些规定还未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落实,一是现行的县级财政超收分成政策与《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即“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不符。二是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三是对于研究民族文化遗产、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和对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四是县人民政府由于一些原因尚未制定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二、林业管理条例

我县林业管理条例于1995年9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10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它是我县制定的第一个单行条例。在实施中,我们按照上级人大的安排部署,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我县的林业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多次的检查,通过检查表明,《条例》实施12年来,在强化林政管理、依法治林、提高各级干部群众爱林、育林、护林、造林的积极性,在规范林业生产等方面均发挥了极大地促进作用,有效推动了我县林业的发展,达到了财政增长、企业增效、林农增收的目的。

(一)实施成效

1、强化了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林业是我县最大的资源优势,又是我县最大的支柱产业。结合《条例》的实施,全县上下加大对林业的宣传,不断强化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林业重要性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在县林业体制改革、工程造林、松脂生产等重大项目上,县、乡、村均由一把手亲自抓,几套班子配合抓。使建设大林业、大产业的思想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林业在全县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强化。

2、林业资金投入得到保障。林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点多面广,周期长,投入大,没有雄厚的资金投入作保障,是难以发挥效益的。《条例》实施10年来,我们按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把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全县发展林业事业,增加了上亿元的投入,保障了林业的持续发展。

3、促进造林绿化和后续资源的培育。在《条例》实施中,我们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发展的方针,始终把造林绿化工作摆在首位,不断总结植树造林的经验教训,提高造林质量,1997年在省林科院、地区林科所支持下,在乡实施的思茅松工业原料林试验示范项目,完成高标准造林1500亩,成活率达99%,现已成材。1997年至今全县累计营造各种原料林达106万亩。

4、加强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政管理工作。《条例》实施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政管理,不断在林业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方面予以加强,把多年形成的护林防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实现了连续22年无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目标。同时,加大对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使全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总量不断增长。

5、推动我县各项林业改革深化。按照我县发展大林业、大产业的思路,依据省《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试行办法》,我县林业实行政企分开、首先组建起林业企业总公司,现已改制为上市公司,组建林业开发公司、林业投资公司负责后续资源的培育;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使改革成果得到巩固和扩大;完成资源林政管理整改工作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在集体林培育开发、工程造林方面已探索出股份合作制的新路子。

6、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给了我县许多自主权和优惠政策,使我们能够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立足于市场,优化林业产业结构,积极加强协调林产工业原料供应,加快林业生产的全面发展。2006年,全县实现林业产值8.6亿元,农民在林业上人均收入达800元。

7、林业科技进一步推广,林下资源逐步开发。云景林纸杂栎木生产纸浆试验获得成功,为杂栎木的利用开辟了市场;森力公司研究开发新式采脂法——半封闭下降式化学采脂法,增脂效果明显;宇林木业公司实施省级科技项目——阻燃胶合板试验,通过化学处理,使思茅松改性,增强阻燃能力试验已获得成功。林下资源开发项目稳步实施,食用菌栽培、茯苓种植等效果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条例》实施中,我们也看到,全县林业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纠纷量大,发展不平衡,新形势下的发展与保护依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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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1年5月按立法法的组织程序六易其稿,完成《条例》编制工作,并于年9月进入党内送审程序。由于当时正值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全面修改,并即将颁布实施,省委作出《水资源管理条例》暂缓批准的指示。年11月4日在原稿基础上进行整理形成重新启动后的第一稿之后,在省人大民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指导下,数易其稿,并于去年底前完成了党内送审程序。今年1月26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3月30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云人办发〔〕36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于年6月1日公布施行。

请市检查组各位领导多给予指导,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