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广泛吸引群众参与,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巴彦淖尔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检查验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原则,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好。
第七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教育。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第八条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大力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
第九条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群体上访事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第十条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树立低碳、环保理念,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能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文明、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十二条各民族团结和睦,干部群众互助友爱。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睦相处,未发生有损于民族团结的事件,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得到弘扬。
第三章创建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计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独具部门特色的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城乡共建、军民共建、结对帮扶活动,主动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经常开展爱心志愿服务,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评选
第十八条参评范围。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基层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地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评选原则: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第二十条评选类别: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文明社区(以下统称市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实行届期制。市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
实行逐级晋升机制。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从已满一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从已满一届的旗县区(农垦局)、市直机关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二条在创建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
(二)因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严重的;
(三)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群众意见很大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单位发生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发生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
(七)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九)生态环保责任意识不强,污染治理不达标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
(十)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群众满意度不高,甚至引起群众不断上访的;
(十一)不开展、不参加各级文明委、办安排部署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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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