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倡导上海城市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出积极贡献,推动上海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传承优秀文化,塑造城市精神,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效显著,内外和谐,管理先进,创新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社会上发挥
1示范引领作用的模范单位;是自愿申报,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单位整体发展成就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的准入条件,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其中特色指标不低于6分。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机制完备: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理论学习,制定完备的学习制度和计划,学习重点明确,学习活动常态化,明确单位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加强领导班子建
2设,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决策各项制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实践丰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党的各类教育实践主题活动;加强单位职工的思想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投入上海市民修身行动和各类精神文明主题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推动员工文明行为的养成与践行。
(三)文化建设有力,单位风气向上。围绕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上海城市精神,积极培育单位文化和核心价值理念,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健全;积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网络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开展以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活动,干部职工自觉修身律己,有良好的行为修养,言语文明,举止得体。
(四)管理科学规范,内外关系和谐:落实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会组织,落实职代会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劳动关系和谐;认真落实环保法规,加强单位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控烟、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法规,加强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办
3公、生产场所和服务窗口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五)践行社会责任,公众评价优良。积极参加各类诚信建设主题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着力践行社会承诺,按时提交社会责任报告;弘扬志愿服务理念,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大力开展“学雷锋”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帮老助残、社会公益和文明交通创建等活动,主动参与所在地的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同创共建活动,取得良好评价。
(六)创新驱动发展,业务水平领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开展各类创新主题实践活动,推动科普学习和科技创新,扶植创新发展品牌项目,将创新绩效纳入奖惩体系,在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上有理念、有措施、有成效;不断优化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领先,业务绩效、核心竞争力、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等主要指标位于本市同行前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
4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规范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八条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
在沪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
5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创建管理部门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和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区委办局级文明单位,一般不得越级申报。全国文明单位在连续获得两届及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文明单位考评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考核推荐,区、系统文明委初审,市文明办审核,社会和媒体公示,经市文明委审定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