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制创建路径思考

1法制与法制建设

对于“法制”一词,学者们尚没有形成一致的解释,但综合各家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从静态意义上讲,“法制”即为法律制度的简称,具体包括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体例;二是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制”是指法律的创设、适用、遵守与执行的整个过程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此可见,法制应当包括法律规则、法律观念、法律运作、法律组织等四要素,并且这四个要素应当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其中,法律规则的创设是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法律观念的树立是法制建设的源动力,法律运作是法制建设的动态实践表达,法律组织是法制建设的有效保证与权力后盾[1]。可以看出,成熟完备的法律制度能推动法制建设,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又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现实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建设成绩斐然,法制建设的进程也在不断推进,以我国加入wto为时间界点,分述1978—2000年和2001—2012年这两个阶段法制建设的成果。

2.11978—2000年法制建设初见雏形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中央逐步开辟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沿着这条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与此同时,回顾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历程,成果累累:修改了宪法、刑法、行政法律等,颁布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已经涵盖我国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得到了很大改善,法律已不再仅仅充当统治阶级的“附属品”和解决纠纷的“利器”,而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调控作用。

2.22001—2012年法制建设成效卓著“入世”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我们的生活有了改变,贸易更加便利,商品流通频繁,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多,更重要的是入世让我们的观念得到转变和更新。加入wto这十多年来,中国以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开展与外国多层次多领域的友好往来,同时对“改革”与“开放”的互动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入世推动开放,开放引入竞争,竞争倒逼改革,改革激发动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来,为适应转型期的新变化,维护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立法工作取得了跨越式进展:与国际接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2005年修订公司法,该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更规范的保护;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动关系规范化,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等。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3我国法制建设尚且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法制建设成果丰硕,但更多地只是停留在立法层面,片面讲求制定法律的数量和速度,对培养全民法律意识、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和法制建设的深远构思等问题思考得不够全面和深入。在综合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3.1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表现在对法律常识陌生;对法律的制定比较冷漠;对法律的实施显得被动;对法律的适用采取消极态度应对;对法律的遵守盲目而慵懒。一方面归因于我国法制的不统一。立法质量不高,法律体系的不协调,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性程度不够等导致法制的不统一、不协调,降低了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信赖感,进一步影响了法律实效,从而导致法律权威的下降,滋生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导致人们更加不信任法律,法律意识进一步弱化,法制建设难度加大[2];另一方面是我国公民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不够深入。受我国“管理型政府”传统观念的影响,管理者更多的是给社会大众灌输守法、尽义务、履职责的意识,人们一直以来扮演的是被动接受的角色,这就使其缺乏主人翁意识,导致法律观念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公民法律意识的淡漠不利于全社会形成良性的守法环境,势必会造成我国法制建设方向被扭曲的局面。

3.2法律移植不够审慎

学界对法律移植的通行解释,即指一国或地区(受体国)对另一国或地区(输出国)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技术以及法律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见,并不能简单地将法律移植看成是一次独立的立法活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长期的社会变迁过程,这一过程只有当移植的法律完全融入受体国法律体系并实际发挥着调控社会关系的作用才算是完满的,否则都是失败的[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尤其是党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迎来了一个立法高峰,在这一系列的立法中,可以说,每部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有些法律甚至基本上是国外相关立法或国际通行惯例的直接照搬[3]。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基本上是以美国证券法或判例为蓝本而冠之以“中国法”名号的产物,法律移植没有考虑到我国与美国分属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官造法”在我国没有现实存在的土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诸多限制等,而只是简单地从规则层面移植是没有实际效用的,甚至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失灵。诸如此类的照抄照搬别国规则或者“借用”他国法律条文的做法,结果造成我国有的部门法律缺失、有的法律部门泛滥二者并存的局面。

3.3立法民主化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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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永不停歇地在发展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而依据当时社会状况制定的法律滞后,倘若不及时制定新法规制,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因此,在法制建设过程中,首先要填补“法律空白”。突出体现在我国社会现状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如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及其子女的教育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推行与完善、调节社会分配以缩小贫富差距等,这些问题的“有法可依”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意义重大。其次,要整顿部门法。一是树立现代宪法理念,将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统帅以体现其根本法地位,同时由于宪法性法律是对宪法概括性、抽象化规定的程序化、具体化,起到了保障宪法实施的作用,其效力与其他法律效力相当,因此将宪法性法律作为公法内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10];二是制定出民法典,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再细分为各部门,细化权利以限制权力,将维护民事权利落到实处;三要注重程序正义,坚决破除“程序工具论”的落后理念,将程序与实体并重,将程序法依其对应的实体法分别划归公法、私法和社会法部门之下,形成对各法律部门适用对应的程序法

5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应当知道,法制建设不应只局限于对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还包括对全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对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构建,以及对中国法制国际影响力的拓展等方面。基于法制建设与法治国家建立的辩证关系,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制建设的完备和成熟,更离不开对法制建设实效性的及时评估以及对法制建设前瞻性的科学预见。因此,需要更加深入地做好对法制建设路径的研究工作,为今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方法选择铺好路、导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