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安全任务方案
一、明确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核心城区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各街镇在城区建设、改造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市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清理工作。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如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消防通道被侵占、堵塞等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协调市政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同时,要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和灭火力量建设,确保每个社区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备手抬消防泵、水带等必要的灭火设施。社区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或消防器材箱,配备标准为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至4000户的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的不少于4个,并布局合理。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要配置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
(二)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拉动演练,提升队伍的快速反应和综合救援能力。要建立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发挥专家组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战斗力提升中的作用。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
公安消防大队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结合城区改造、内河整治等增设内河取水口或取水平台,并提升内河水位,确保火场供水需要。加快实施木屋集中区改造计划,在制定近期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屋区、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发现一家,消除一家。消防大队要牵头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排查整治,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人为隐患进行整治,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合格率达到100%。燃气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各街镇各部门要以确保建筑施工工地不发生火灾事故为目标,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区建设局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消防大队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整治。区安监局要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区政府协调、督促落实。
(五)消除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区园林局、景观办等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市容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安消防大队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交巡警大队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区房管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接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等移交手续,规范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对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区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街镇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责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区工商局、消防大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大队每年都要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辖区(部门)负责消防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轮训。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重点时期和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工作,每年组织开展“119”消防日、“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消防宣传活动不少于6场。公安消防大队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文明办、社区办、公安、教育、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要求,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活动,完成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量的3%,确定消防志愿者试点街镇和社区、学校、企业不少于1个。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区100%的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区科技局、司法局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城市社区居民和社会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0%。要积极发动各街镇和社会单位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每年组织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各街镇、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在小区明确若干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有条件的小区每栋设一名。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公安、教育、民政、宣传、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的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区建设局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消防大队要组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201l年,全区50%以上的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全部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事、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要达到100%,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员工“三懂三会”(懂火灾危害性、懂火灾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火灾逃生)达到100%;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所服务的居民参加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五)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各街镇各部门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街镇主要领导人、部门的正职负责人通报批评;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街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此意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安排,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确保城市公共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