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消防工作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新格局

1.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县区和平安县区(乡镇、村、社区、单位)等考评范围。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定期进行消防工作综合考评。各县区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安监、财政、发改、建设、市政、规划、广电、工商、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团委、妇联、人防、旅游、保险、石油、网通、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水平。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积极协调配合,在消防宣传、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3.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把关,切实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或向上一级呈报。对未经消防审核、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加油站、液化气站、化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监、建设、工商等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许可或向上一级呈报。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消防部门批准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工商、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办理或向上一级呈报办理工商执照及其他许可手续。对原已经批准但现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消防、安监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撤销或向上一级申请撤销。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治理力度,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流通和使用等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行为。

4.各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不断增加消防安全资金投入,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有效管理机制。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切实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5.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施消防技术检测等业务。积极开展对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公众责任保险与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价结果结合起来,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6.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县区规划2007年底前完成,乡镇规划2008年底前完成。今后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建设规划,各级政府不得批准或向上一级呈报。

7.各级政府要将城市消防设施建设公用经费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保障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8.各县区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同时建设消火栓。对达不到规定数量的,2007年要补建到80%,2008年全部补齐。

9.切实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督促社区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建设标准》,2007年全部社区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科技、建设、交通、农业、电力、宣传、通讯等部门要面向农村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加强村级规划、完善基层消防组织和村民防火公约、开展防火巡查、减少火灾事故,2007年60%的村要达到《农村消防安全建设标准》。

三、加大消防装备建设投入,提高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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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各级政府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消防宣传,明确各部门的消防宣传工作职责,切实构建起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

20.新闻媒体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消防专栏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2007年全市不少于60%的中小学校、2008年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落实消防安全知识进课堂。消防部门要对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上岗制度。

21.各县区、乡镇(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墙报、板报、消防安全标识和公益广告牌,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要认真组织春季、冬季、麦收等季节性防火宣传周和重要节日消防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