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提升农村整体防灾、抗灾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消防“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和河北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公安部等五部委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牢固树立和进一步完善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伍。2008年,全市要建成不少于66个乡镇专职消防队(具体目标见附表一);2009年,其他建制乡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实现建制乡镇的全覆盖。

发展乡村、城镇社区消防体系。2008年,遵化市、迁安市、迁西县要抓好行政村群众义务消防队的试点建设工作,每个行政村都要建成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2009年,全市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都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组建方式

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消防队员在本地征召;也可以依托当地派出所或企业组建,由派出所协勤或企业员工担任消防队员。同时,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消防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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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管理。乡镇专职消防队由乡镇和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双重领导。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统一称谓、标识、服装,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或委托当地派出所、当地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由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业单位负责管理。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积极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消防安全检查和参与火灾扑救等工作。

五、业绩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和农村、社区群众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要作为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县(市)区、平安县(市)区的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和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