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公安[5篇]
第一篇。对我县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公安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争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县与全国各地一样,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日,笔者紧紧围绕这一问题,对我县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处置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思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据我局统计,2003年以来,我县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51起,涉及4630人(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表现形式呈多样性。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我县而言,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越级上访、闹事、斗殴和冲突。一是越级上访。近3年来发生的51起群体性事件中,上访共33起,占上访总数的64.8。其中,赴市上访22次,是到县上访6次的近4倍。二是闹事和斗殴。闹事和斗殴占到群体性事件总数的11.6,具体表现多为群体性打、砸、抢行为和双方互相发生群体性斗殴甚至械斗,这两种形式均带有某种暴力性的倾向与表现,会对国家、集体和群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如不能及时有效控制,极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三是冲突。冲突多发生在道路、工地等特殊区域,这类事件共发生3起,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1。如2003年8月29日在晋长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冲突。
(二)地域分布不均衡。去年以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分布在经济状况较好、煤矿企业较多、交通便利的乡镇。其中高都、周村、川底、下村、金村、巴公、大东沟等7个乡镇最多,发生在这7个乡镇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80.4。
(三)人员规模逐渐扩大。30人以下的19起,30-50人的11起,51-100人的17起,100人以上的5起。从人员规模上可以看出,我县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不强,策划发动者在事件中的组织煽动作用不很突出,参加人员多是久已成为一派或与所反映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较少出现个别人员“一呼百应”的情况。
(四)解决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我县与全国一样,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群众的要求越来越难以得到满足,特别是重复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越来越多,在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村矿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我县以煤炭为主的资源性经济高速发展,各村、各煤矿由于自然资源的差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比较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由于占地、补偿、招工、环境污染等因素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3年来,因村、矿利益冲突和纠纷或以此为主要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到全部群体性事件的21.5。如晋煤集团成庄矿与大东沟镇长坡、范庄、沟西、河底和上庄等村因废水、废矿排放、煤矿开采造成土地下陷、地下资源开采等问题产生长期矛盾;县营王坡煤矿与下村镇上村村、万里村因煤矿占地补偿、煤矿招工等问题存在的矛盾,都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因煤矿开采引发群体性事件。多年来,在煤炭业高利润的驱使下,一些煤矿严重越界开采、越层开采,造成地面部分群众房屋、土地裂陷,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安全威胁,这些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历史问题,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且多数是重复性的事件。如北义城镇城公村群众反映的三八煤矿开采造成的全村80的住房裂缝问题,下村镇中村村群众反映的镇办煤矿造成的住房裂缝问题,等等。
(三)因财务不公开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县农村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基层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权谋私、工作透明度不高等行为,这些行为使农民群众对农村干部产生了怀疑,导致群众以群体性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表达自已的不满。3年来,由此类因素引发或以这类因素为主要诱因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15.7多。如高都镇下元庆村部分群众反映村务不公开、村委领导贪污腐败等问题,并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满,多次到市、县政府群体性上访,2003年2月18日,该村30余名村民集体到市政府上访,堵住市政府大门,扰乱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并大声辱骂、殴打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致使大批群众围观,交通被堵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四)因煤矿承包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一些煤矿企业,尤其是一些镇办、村办煤矿承包经营,引发了连锁反应,造成了分配不公、拉大了贫富差距、损害了村民利益,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引起了群众的极端反响。如南村镇段匠村在煤矿对外承包经营中,由于群众对承包方式不
第二篇。对我县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公安-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争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县与全国各地一样,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日,笔者紧紧围绕这一问题,对我县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处置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思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据我局统计,2003年以来,我县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51起,涉及4630人(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表现形式呈多样性。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我县而言,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越级上访、闹事、斗殴和冲突。一是越级上访。近3年来发生的51起群体性事件中,上访共33起,占上访总数的64.8%。其中,赴市上访22次,是到县上访6次的近4倍。二是闹事和斗殴。闹事和斗殴占到群体性事件总数的11.6%,具体表现多为群体性打、砸、抢行为和双方互相发生群体性斗殴甚至械斗,这两种形式均带有某种暴力性的倾向与表现,会对国家、集体和群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如不能及时有效控制,极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三是冲突。冲突多发生在道路、工地等特殊区域,这类事件共发生3起,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1%。如2003年8月29日在晋长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冲突。
(二)地域分布不均衡。去年以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分布在经济状况较好、煤矿企业较多、交通便利的乡镇。其中高都、周村、川底、下村、金村、巴公、大东沟等7个乡镇最多,发生在这7个乡镇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80.4%。
(三)人员规模逐渐扩大。30人以下的19起,30-50人的11起,51-100人的17起,100人以上的5起。从人员规模上可以看出,我县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不强,策划发动者在事件中的组织煽动作用不很突出,参加人员多是久已成为一派或与所反映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较少出现个别人员“一呼百应”的情况。
(四)解决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我县与全国一样,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群众的要求越来越难以得到满足,特别是重复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越来越多,在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村矿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我县以煤炭为主的资源性经济高速发展,各村、各煤矿由于自然资源的差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比较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由于占地、补偿、招工、环境污染等因素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3年来,因村、矿利益冲突和纠纷或以此为主要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到全部群体性事件的21.5%。如晋煤集团成庄矿与大东沟镇长坡、范庄、沟西、河底和上庄等村因废水、废矿排放、煤矿开采造成土地下陷、地下资源开采等问题产生长期矛盾;县营王坡煤矿与下村镇上村村、万里村因煤矿占地补偿、煤矿招工等问题存在的矛盾,都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因煤矿开采引发群体性事件。多年来,在煤炭业高利润的驱使下,一些煤矿严重越界开采、越层开采,造成地面部分群众房屋、土地裂陷,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安全威胁,这些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历史问题,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且多数是重复性的事件。如北义城镇城公村群众反映的三八煤矿开采造成的全村80%的住房裂缝问题,下村镇中村村群众反映的镇办煤矿造成的住房裂缝问题,等等。
(三)因财务不公开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县农村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基层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权谋私、工作透明度不高等行为,这些行为使农民群众对农村干部产生了怀疑,导致群众以群体性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表达自已的不满。3年来,由此类因素引发或以这类因素为主要诱因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15.7%多。如高都镇下元庆村部分群众反映村务不公开、村委领导贪污腐败等问题,并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满,多次到市、县政府群体性上访,2003年2月18日,该村30余名村民集体到市政府上访,堵住市政府大门,扰乱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并大声辱骂、殴打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致使大批群众围观,交通被堵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四)因煤矿承包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一些煤矿企业,尤其是一些镇办、村办煤矿承包经营,引发了连锁反应,造成了分配不公、拉大了贫富差距、损害了村民利益,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引起了群众的极端反响。如南村镇段匠村在煤矿对外承包经营中,由于群众对承包方式不满和对村干部不信任,引发了群体性冲突事件。
(五)因农村换届选举引发群体性事件。村委换届选举是农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措施,唤起了农民参与管理集体的极大热情,但是因选举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集中多发趋势,仅在选举期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占3年来群体性事件的15.7%。其中,既有群众对选举法规和规则理解不深的原因,也有有关职能部门对选举组织不力、宣传不到位的问题。
(六)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从实际情况看来,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不是突然爆发的,多数是通过合法渠道反复反映无效的情况下才产生的,往往经历了一个由个体上访到群体性上访,从合法合理反映到越级上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有关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三阻四,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冷硬横推拖”,使群众求助无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预防和处置措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当前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
第三篇。对我县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公安]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争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县与全国各地一样,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日,笔者紧紧围绕这一问题,对我县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处置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思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据我局统计,2003年以来,我县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51起,涉及4630人(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表现形式呈多样性。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我县而言,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越级上访、闹事、斗殴和冲突。一是越级上访。近3年来发生的51起群体性事件中,上访共33起,占上访总数的64.8。其中,赴市上访22次,是到县上访6次的近4倍。二是闹事和斗殴。闹事和斗殴占到群体性事件总数的11.6,具体表现多为群体性打、砸、抢行为和双方互相发生群体性斗殴甚至械斗,这两种形式均带有某种暴力性的倾向与表现,会对国家、集体和群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如不能及时有效控制,极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三是冲突。冲突多发生在道路、工地等特殊区域,这类事件共发生3起,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1。如2003年8月29日在晋长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冲突。
(二)地域分布不均衡。去年以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分布在经济状况较好、煤矿企业较多、交通便利的乡镇。其中高都、周村、川底、下村、金村、巴公、大东沟等7个乡镇最多,发生在这7个乡镇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80.4。
(三)人员规模逐渐扩大。30人以下的19起,30-50人的11起,51-100人的17起,100人以上的5起。从人员规模上可以看出,我县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不强,策划发动者在事件中的组织煽动作用不很突出,参加人员多是久已成为一派或与所反映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较少出现个别人员“一呼百应”的情况。
(四)解决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我县与全国一样,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群众的要求越来越难以得到满足,特别是重复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越来越多,在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村矿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我县以煤炭为主的资源性经济高速发展,各村、各煤矿由于自然资源的差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比较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由于占地、补偿、招工、环境污染等因素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3年来,因村、矿利益冲突和纠纷或以此为主要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到全部群体性事件的21.5。如晋煤集团成庄矿与大东沟镇长坡、范庄、沟西、河底和上庄等村因废水、废矿排放、煤矿开采造成土地下陷、地下资源开采等问题产生长期矛盾;县营王坡煤矿与下村镇上村村、万里村因煤矿占地补偿、煤矿招工等问题存在的矛盾,都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因煤矿开采引发群体性事件。多年来,在煤炭业高利润的驱使下,一些煤矿严重越界开采、越层开采,造成地面部分群众房屋、土地裂陷,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安全威胁,这些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历史问题,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且多数是重复性的事件。如北义城镇城公村群众反映的三八煤矿开采造成的全村80的住房裂缝问题,下村镇中村村群众反映的镇办煤矿造成的住房裂缝问题,等等。
(三)因财务不公开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县农村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基层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权谋私、工作透明度不高等行为,这些行为使农民群众对农村干部产生了怀疑,导致群众以群体性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表达自已的不满。3年来,由此类因素引发或以这类因素为主要诱因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15.7多。如高都镇下元庆村部分群众反映村务不公开、村委领导贪污腐败等问题,并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满,多次到市、县政府群体性上访,2003年2月18日,该村30余名村民集体到市政府上访,堵住市政府大门,扰乱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并大声辱骂、殴打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致使大批群众围观,交通被堵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四)因煤矿承包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一些煤矿企业,尤其是一些镇办、村办煤矿承包经营,引发了连锁反应,造成了分配不公、拉大了贫富差距、损害了村民利益,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引起了群众的极端反响。如南村镇段匠村在煤矿对外承包经营中,由于群众对承包方式不
满和对村干部不信任,引发了群体性冲突事件。
(五)因农村换届选举引发群体性事件。村委换届选举是农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措施,唤起了农民参与管理集体的极大热情,但是因选举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集中多发趋势,仅在选举期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占3年来群体性事件的15.7。其中,既有群众对选举法规和规则理解不深的原因,也有有关职能部门对选举组
织不力、宣传不到位的问题。
(六)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从实际情况看来,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不是突然爆发的,多数是通过合法渠道反复反映无效的情况下才产生的,往往经历了一个由个体上访到群体性上访,从合法合理反映到越级上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有关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三阻四,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冷硬横推拖”,使群众求助无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预防和处置措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当前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必须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全力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说到底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会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党委政府必须发挥好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积极组织,有效整合各单位、各部门的力量,发挥出最佳合力,对于存在的疑难问题要协调解决,必要时要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出面作出某些决定,树立基层组织的权威,坚决维护人民利益,竭尽所能地为人民服好务,维好权,千方百计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形势需要时,要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或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预防群体性事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工作,没有扎实高效的排查调处,预防工作就是空中楼阁,这方面应主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排查。排查是发现矛盾纠纷和隐患的过程,是做好预防的根基。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排查,及早发现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目前的状态,可能的发展趋势,可能导致的后果,并记录在案,对于已经发生、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性信息,以引起高度重视。排查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包村乡镇领导和包片民警等深入群众中去,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耐心的工作态度,去倾听、去了解,既要向村干部了解,也要向群众了解,要接触群众的不同层面,对于已经明确为两个对立面的双方,要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努力掌握真实情况,为下步调处工作做好准备。二是调处。调处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问题和隐患能不能消除在萌芽状态,主要在于调处的质量和效果。调处是一项需要非常细致、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协调各方利益,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抓在手中,多方创造条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进行解决。要列出时间表,以诚恳的态度、积极的姿态争取群众的信任和理解。条件比较成熟的,要立即解决;不很成熟的,要限期给群众答复;确实不能解决的,要立即上报上级,寻求支持,绝不能因推诿扯皮、瞒报、隐报造成后果。
(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坚决打击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群体性事件无论表现形式如何,是否有过激行为,就其性质来说,绝大多数还是属于利益诉求的表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采取说服教育和疏导缓解等方法来解决。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辄把公安机关推到第一线,决不能用专政的手段对付人民群众,从而激化矛盾,使事态复杂化。但是要坚决防止“无所作为”的倾向。要密切注意群体性事件的动态,准确分析和判断形势,严格履行职责,该出警时要快速出警,绝不能缩手缩脚,该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不能放弃职责。当群体性事件出现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打砸抢烧等行为时,要快速果断依法处置。对于混迹其中,煽风点火的,要坚决打击。
第四篇:群体性事件的思考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各阶层不断分化,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平衡日益明显和突出,出现了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关系显形化,导致群体矛盾逐渐凸显。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已经不显见了,苏州“通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因此,关注和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建立有效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已经成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当务之急。《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作者系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一文系统全面地从政府、利益表达者和社会等多个角度对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包括观念、制度和技术层面;利益表达者的角度包括对制度设置的是否认同和自身素质、维权意识的提高;社会的角度包括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通讯所带来的群众广泛参与和舆论监督力量,以及社会组织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对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推动作用。该文从社会结构转型、文化变迁以及社会风险的分配逻辑等社会学视角系统地分析了导致当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困境的深层次原因,论证了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必要性。同时,对国外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期为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提供借鉴。此外,本文对规范和引导集体表意行为和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社会危机的预警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综述文献:
王文祥.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吉林大学,2009.相关文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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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六,“慎用警力”原则。必须慎用强制措施,不可动辄就把公安干警推到矛盾冲突第一线,用强制的甚至专政的手段去对付反映合理诉求的人民群众。否则,只能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逐渐由量的积累发展到质的变化,使“鱼水关系”演变成“水火关系”。从2007年到2008年“6·28”事件爆发,瓮安县公安局为处置矿群纠纷、政府征地、拆除违章建筑等群体事件,较大规模出警十几次,8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加剧群众同政府和公安的对立情绪,酿成一波又一波的群体事件。
党和政府处置群体事件不能与群众发生直接对抗甚至冲突,在“妥协”与“强制”之间拿捏分寸,该“柔软”要“柔软”,该“强硬”的要“强硬”,这是领导科学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现实工作呼唤必须尽快提高领导艺术。
总之,完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创造一个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社会长效机制,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建设。只有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运用多种综合治理方法,才能构筑一个适应我国当前形势的有效、可行、完备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有效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创造一个安全和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而加速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最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