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公安系统警务督察

一、警务督察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处(队)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其职责: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它情况

二、警务督察处(队)职权

(一)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认识较好、有整改态度的,现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接受调查,对涉及的物品以予暂扣

(二)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实行脱岗集训,进行警诫教育

(三)对严重违纪或违纪不服督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民警,实行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或作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发现单位违纪问题较突出的,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报,必要时在本辖区范围内通报。

(五)警务督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扣押或收缴被督察人员的证件、警用标志、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武器、警械等。对扣押或收缴的物品必须填写《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和《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被督察人员和督察人员应当签字。处理结束时,对暂扣或收缴的物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警务督察处(队)认为公安民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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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群众现场投诉,需要出警处理的,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要在10分钟内出警,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受理的投诉,要在5分钟内通知所在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进行现场处置

(八)对群众的来信投诉,一般的投诉案件,一个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线索或越级投诉案件,三个月内答复

(九)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投诉电话:(020)8311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