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理念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建设思考建议.

以法治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2年05月17日13:44来源:光明日报

编者按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的今天,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更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仅是法律实务界的自我追问,也是人民群众的殷殷期盼。5月10日,由本报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共同主办的“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正是寻求司法如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追问的有益尝试。论坛上,来自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全国部分法院代表一起,围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和模式、路径和载体、体制和机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规律、能动司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我们摘要刊登论坛上的精彩发言,与读者一道关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尊重司法规律是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就司法而言,各国在和平时期的司法职能都表现为社会管理职能,司法的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社会矛盾化解功能、公民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和公共权力监督、制约功能,无一不与社会管理和发展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每年的司法活动涉及亿万人的生产生活和矛盾化解,可以直接为社会管理作出重要贡献。尤其在社会管理水平整体不高的现实情况下,司法的管理责任更大,作用更大,贡献也可以更大。

人民法院是社会组织系统中的子系统,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人民法院承担双重责任:首先要履行好法院这个子系统或小社会的管理创新责任。只有把人民法院的内部事务管好,把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好,把法院工作人员队伍管好,使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发挥到极致,使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始终处于领先水平,才算基本履行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其次,要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履行促进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从管理的角度讲,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公共管理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事务的社会责任。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仅能够实现法院管理创新,而且能够推动、引领社会管理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很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创造、总结的大量管理经验及提出的很多司法建议,对于创新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现了很多“一条司法建议堵塞了一个管理漏洞”,“一件司法解释提升了一个行业管理水平”的生动事例。

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审判执行以及审判管理是人民法

院工作主业,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做好审判管理,本身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组成部分。要严格依法裁判,分清是非曲直,引领社会发展的法治化方向。要运用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将法治落实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要从现实国情出发,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建议、联席会议、大调解机制等方式和渠道积极支持党委、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法院推进这方面工作,也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和遵循司法规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有自己的边界,与审判执行工作、办好案件、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密切相关。总之,核心在于,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本职,着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我国社会依法有序治理。

夏锦文(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

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即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行为方式的模仿性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行为方式过于简单,往往是参照行政机关的思路进行简单化模仿。众所周知,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如果将某些做法归结为创新的特殊寓意,则是对司法权属定位的模糊化处理,应得到及时矫正与纠偏。

内容选择的随意性是指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事项选择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尤其表现在基层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程序选择。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最前端,其案多人少的现实性问题尤为突出,因而对案件处理程序走向简易化选择是颇为现实的做法,其随意性也就较为普遍。

主题内涵的扩张性是指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具有跨越司法权运行边界的倾向。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参与除审判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是否是司法权运行空间的延展与扩张,值得深入进行考察与分析。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内涵应紧密围绕审判权的实践轨迹进行考量,同时在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过程中仍然需要谨记权力运行的边界内涵。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前,“涉法上访”居高不下、愈演愈烈,影响社会安定,困扰政府治理。近几年,司法机关在求解“涉法上访”难题、摆脱困局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我认为,从长远看,从实现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要求看,对于“涉法上访”等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还是应该立足于制度的常规运作。

法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所在,是注重制度的常规运作。而常规运作一般均排斥超越于制度常态的人的权威和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公事公办”、“依法办事”,是制度的非人格化运作。在权威的配置和树立上,应该实现从领导人到具体制度、程序规则、职司部门和人员的重心转移,赋予制度的常规运作及其结果以足够的权威性。要随时注意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对人们习以为常的人治思维进行检讨,并逐渐地、不失时机地加以克服。同时,对于“上访”等各种不满于制度常规运作结果的现象,在营造宽松的社会交流空间、建立合理的补救渠道之外,还要更多地待之以平常心,尤其不能在制度建设上、在社会治理中因循传统思维惯性,消减、无视制度常规运作的权威和效率。一句话,法治的常态是制度的常规运作。

坚持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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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并未“止争”。司法的更高目标是化解纠纷,缓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案件诉至法院,立案、开庭、合议,宣判,程序不复杂,效率高的话,几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但司法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我们更需要关注裁判的结果。如果一份判决,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纠纷没有解决,反而使矛盾激化,造成当事人之间剑拔弩张的局面,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那这份判决肯定不是份好判决。司法是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化解涉诉矛盾,它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我们不能仅仅满足法律教条主义的适用,而是要追求真正地“案结事了”。所以,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以社会和谐为最高目标,这样的创新才有实际意义。

本版稿件均为本报记者

殷泓、王逸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