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区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廉洁、高效的公安机关执法运作和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和自治区依法治区的决定,结合我区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警种和岗位民警,通过落实制度,把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固定,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为指导,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基本原则,以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严格秉公执法、廉洁文明执法为目的。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责任明确、目标到位、监督和保障措施有力。
第二章执法责任制目标及落实第一节执法责任目标
第五条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其他内部管理、监察、监督等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依据,并且有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避免或减少执法失误与偏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自治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领导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部门(警种)的执法活动负责;人民警察时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第八条考棱评比、奖忧罚劣等保障措施有力,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健全完备,并切实发挥作用。
第二节执法责任的落实
第九条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执法部门(警种)负责人和执法岗位民警三级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首长是本级公安机关第一执法责任人,对本级公安机关一切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统一部署。严格管理、分类指导和内外协调;
(二)对下达的执法指令、决定和审批的案件负责;
(三)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保障国家法律在公安机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四)研究解决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作出执法决策。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警种)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执法指令,承担执法任务,并对本部门的一切执法活动负责;
(二)按照本部门直接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具体执法办案制度,严格、秉公执法;
(三)监督、检查和全面指导岗位民警的执法活动,避免和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违规或违法。
(四)坚决、准确地执行上级执法工作部署,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第十二条岗位民警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岗位分工和执法指令,承担具体执法任务,对本人的一切执法行为负责;
(二)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内部规范,受理公民或单位的报警和申请;
(三)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类案件和证照。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办意见;
(四)自觉地接受来自社会和内部的监督;
(五)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第三章执法考核项目及标准第一节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颁发行政许可证照。含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枪支购买和使用许可证、保安业许可证、居民身份证、户藉迁移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废旧金属(物品)经营许可证、车辆和驾驶证照、出入境证照和消防、计算机安全许可和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各类许可的备案等。
第十四条办理许可证照考核标准:
(一)依法及时受理和审办公民或单位提出的各类许可申请,井为其提供方便;
(二)办理各类许可证的程序合法,制度健全;
(三)无刁难当事人或者对当事人申请拖延不办的现象;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无滥批滥发许可证现象以及无越权发证现象;
(五)无以办理许可证为名乱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现象;
(六)各类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差错率不得超过2%。
第十五条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含行政查封、扣押、收缴、留置、盘问检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遣送出境和各类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十六条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考核标准:
(一)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及对象正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二)内部审批程序、法律文书和备案制度规范完备;
(三)除执法程序上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外,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强制措施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准确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缩短居留期限、限期出境、取消居留资格等公安行政处罚等。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的考核标准:
(一)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并及时查处公安行政违法案件;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三)事实未查清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四)无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五)无包庇、纵容违法活动或者降格处理、以罚代拘、代劳等现象;
(六)无利用职权对当事人加重处罚的现象;
(七)处罚准确率达到98%以上。
第十九条办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含劳动教养和少年收容教养的审批、投所、所外执行的考察、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办理劳动教养和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考核标准:
(一)办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严格掌握范围及对象,不纵不枉;
(二)无将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的现象;
(三)无升格或降格劳教处理的现象;
(四)无滥用劳教所外执行现象;
(五)各种报表准确及时,投所率不得少于决定劳动教养总数的85%,办理审批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准确率达到95%以上。
第二节刑事执法
第二十一条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含公民或单位报警、上级交办、督办、协查和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等。
第二十二条受案立案的考核标准:
(一)及时受理公民或单位报警,严格按照规定登记;
(二)处理报警及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如实立案;
(三)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四)经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五)无私下“销案”或不如实立案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采取刑事强制和侦查措施。含拘传、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身及住所搜查、提请逮捕、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侦查中扣押物证、书证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
第二十四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考核标准:
(一)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严格依法执行;
(三)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侦查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无违法使用侦查措施现象;
(四)无以刑事强制措施代替刑事、行政处罚现象;
(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准确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五条依法监管和执行刑罚:犯罪嫌疑人捕后的羁押,对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缓刑,余刑一年内罪犯的执行和对监外执行、假释等罪犯的监管。第二十六条监管和执行刑罚的考核标准:
(一)各种监管制度健全,对监管对象的管理措施落实;
(二)羁押场所无“牢头狱霸”、无漏管、脱管及罪犯逃跑事件;
(三)监管对象违法犯罪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节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含以追究领导责任为核心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执法检查制度;以法律把关和案件审核、行政复议、现场督察以及依法处理信访、申诉、控告为主要内容的防范和减少执法失误的监督制约制度;重大执法违法事件的报告制度;上级交办、督办和协办案件的落实制度;国家赔偿案件的理赂等六项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法监督的考核标准:
(一)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和信访婷部门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二)及时发现、纠正错案和执法失误;
(三)依法完成执法办案任务,严格执行上级执法指令、复议决定和生效的行政裁决;
(四)严格按照领导责任制和错案责任沮究制的规定,追究执法中的违法责任;
(五)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并查处公.民和单位提出的申诉、控告、国家赔偿请求;
(六)办理复议案件和申诉控告案件准确串达98%以上,息诉事达到900,6以上,错案追究(纠正)率和国家赔偿准确率达到98%以上。
第四章执法责任制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校,根据执法办案的质与量确定考核标准和奖惩的兑现。考核考评以日常考核为主,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条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常考核,要通过建立本单位执法档案,将发现、纠正、查处执法办案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事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校的主要依据。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终考核,要纳入公务员和岗位,目标考核,把考核的结果作,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业务部门(警种)负责门人和岗位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与立功创模、评选优活动紧密结合。
第三十一条落实责任制不力,执法状况较差,执法办案中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或者多次办错案的单位及部门,除追究领导责任外,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如上一年被评为“执法先进单位”的,公开撤销其执法先进荣誉。
凡连续两年没有达到执法责任目标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别向本单位广大民警和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检讨,扣发其次年全年岗位津贴,用于表彰和奖励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工作或作出其它处理。
第三十二条岗位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发生一次违规、违纪或违法事件,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发生二次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办错案件的,在本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造成重大错案的全;区通报批评,并扣除全年津贴,追究相应责任。
岗位民警连续两年没有达到执法责任目标,或者执法存在问题较多,停止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换岗,集中培训直至辞退。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家机关应当建立评选年度“执法先进单位”制度,对执法优胜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执法成绩突出的个人,在立功、评模、晋职、晋级、晋衔时予以倾斜。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共同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一)、《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警种)在执法办案中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公安厅法制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区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廉洁、高效的公安机关执法运作和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和自治区依法治区的决定,结合我区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警种和岗位民警,通过落实制度,把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固定,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为指导,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基本原则,以提高公安机关整体
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严格秉公执法、廉洁文明执法为目的。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责任明确、目标到位、监督和保障措施有力。
第二章执法责任制目标及落实
第一节执法责任目标
第五条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其他内部管理、监察、监督等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依据,并且有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避免或减少执法失误与偏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自治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领导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部
门(警种)的执法活动负责;人民警察时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第八条考棱评比、奖忧罚劣等保障措施有力,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健全完备,并切实发挥作用。
第二节执法责任的落实
第九条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执法部门(警种)负责人和执法岗位民警三级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首长是本级公安机关第一执法责任人,对本级公安机关一切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统一部署。严格管理、分类指导和内外协调;
(二)对下达的执法指令、决定和审批的案件负责;
(三)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保障国家法律在公安机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四)研究解决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作出执法决策。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警种)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执法指令,承担执法任务,并对本部门的一切执法活动负责;
(二)按照本部门直接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具体执法办案制度,严格、秉公执法;
(三)监督、检查和全面指导岗位民警的执法活动,避免和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违规或违法。
(四)坚决、准确地执行上级执法工作部署,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第十二条岗位民警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岗位分工和执法指令,承担具体执法任务,对本人的一切执法行为负责;
(二)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内部规范,受理公民或单位的报警和申请;
(三)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类案件和证照。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提出符合
法律规定的承办意见;
(四)自觉地接受来自社会和内部的监督;
(五)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第三章执法考核项目及标准
第一节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颁发行政许可证照。含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枪支购买和使用许可证、保安业许可证、居民身份证、户藉迁移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废旧金属(物品)经营许可证、车辆和驾驶证照、出入境证照和消防、计算机安全许可和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各类许可的备案等。
第十四条办理许可证照考核标准:
(一)依法及时受理和审办公民或单位提出的各类许可申请,井为其提供方便;
(二)办理各类许可证的程序合法,制度健全;
(三)无刁难当事人或者对当事人申请拖延不办的现象;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无滥批滥发许可证现象以及无越权发证现象;
(五)无以办理许可证为名乱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现象;
(六)各类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差错率不得超过2%。
第十五条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含行政查封、扣押、收缴、留置、盘问检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遣送出境和各类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十六条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考核标准:
(一)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及对象正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二)内部审批程序、法律文书和备案制度规范完备;
(三)除执法程序上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外,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强制措施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准确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缩短居留期限、限期出境、取消居留资格等公安行政处罚等。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的考核标准:
(一)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并及时查处公安行政违法案件;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三)事实未查清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四)无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五)无包庇、纵容违法活动或者降格处理、以罚代拘、代劳等现象;
(六)无利用职权对当事人加重处罚的现象;
(七)处罚准确率达到98%以上。
第十九条办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含劳动教养和少年收容教养的审批、投所、所外执行的考察、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办理劳动教养和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考核标准:
(一)办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严格掌握范围及对象,不纵不枉;
(二)无将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的现象;
(三)无升格或降格劳教处理的现象;
(四)无滥用劳教所外执行现象;
(五)各种报表准确及时,投所率不得少于决定劳动教养总数的85%,办理审批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准确率达到95%以上。
第二节刑事执法
第二十一条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含公民或单位报警、上级交办、督办、协查和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等。
第二十二条受案立案的考核标准:
(一)及时受理公民或单位报警,严格按照规定登记;
(二)处理报警及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如实立案;
(三)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四)经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五)无私下“销案”或不如实立案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采取刑事强制和侦查措施。含拘传、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身及住所搜查、提请逮捕、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侦查中扣押物证、书证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
第二十四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考核标准:
(一)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严格依法执行;
(三)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侦查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无违法使用侦查措施现象;
(四)无以刑事强制措施代替刑事、行政处罚现象;
(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准确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五条依法监管和执行刑罚。犯罪嫌疑人捕后的羁押,对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缓刑,余刑一年内罪犯的执行和对监外执行、假释等罪犯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监管和执行刑罚的考核标准:
(一)各种监管制度健全,对监管对象的管理措施落实;
(二)羁押场所无“牢头狱霸”、无漏管、脱管及罪犯逃跑事件;
(三)监管对象违法犯罪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节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含以追究领导责任为核心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执法检查制度;以法律把关和案
件审核、行政复议、现场督察以及依法处理信访、申诉、控告为主要内容的防范和减少执法失误的监督制约制度;重大执法违法事件的报告制度;上级交办、督办和协办案件的落实制度;国家赔偿案件的理赂等六项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法监督的考核标准:
(一)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和信访婷部门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二)及时发现、纠正错案和执法失误;
(三)依法完成执法办案任务,严格执行上级执法指令、复议决定和生效的行政裁决;
(四)严格按照领导责任制和错案责任沮究制的规定,追究执法中的违法责任;
(五)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并查处公.民和单位提出的申诉、控告、国家赔偿请求;
(六)办理复议案件和申诉控告案件准确串达98%以上,息诉事达到900,6以上,错案追究(纠正)率和国家赔偿准确率达到98%以上。
第四章执法责任制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校,根据执法办案的质与量确定考核标准和奖惩的兑现。考核考评以日常考核为主,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条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常考核,要通过建立本单位执法档案,将发现、纠正、查处执法办案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事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校的主要依据。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终考核,要纳入公务员和岗位,目标考核,把考核的结果作,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业务部门(警种)负责门人和岗位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与立功创模、评选优活动紧密结合。
第三十一条落实责任制不力,执法状况较差,执法办案中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或者多次办错案的单位及部门,除追究领导责任外,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如上一年被评为“执法先进单位”的,公开撤销其执法先进荣誉。
凡连续两年没有达到执法责任目标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别向本单位广大民警和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检讨,扣发其次年全年岗位津贴,用于表彰和奖励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工作或作出其它处理。
第三十二条岗位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发生一次违规、违纪或违法事件,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发生二次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办错案件的,在本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造成重大错案的全;区通报批评,并扣除全年津贴,追究相应责任。
岗位民警连续两年没有达到执法责任目标,或者执法存在问题较多,停止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换岗,集中培训直至辞退。
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家机关应当建立评选年度“执法先进单位”制度,对执法优胜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执法成绩突出的个人,在立功、评模、晋职、晋级、晋衔时予以倾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共同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一)、《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警种)在执法办案中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公安厅法制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实施依法行政的综合部门,负责市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察指导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益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和领导好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派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将本人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述职的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