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营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营房管理与修缮是排除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满足干

部战士日常工作生活要求的一项基本工作。为规范营房管理,提高营房使

用效益,结合支队实际情况,特此制定营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支队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支队营房科应抓好基层中队营房管理制度执行工作,落实

管理责任并保证责任到人。

第四条支队营房科负责基层中队部分营房设施维修工作,保障基层

官兵在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及学习、生活方面的住用需要。

第五条支队营房科对基层中队负有监管责任,每月需进行考核检查

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各大队对所辖中队要加强营房管理执行力度,每月应至少两

次对中队进行巡查督导,并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营房维修问题。

第七条基层中队需严格遵守营房管理规定,指定专门营房管理人,

实行责任到人、责任到物的原则。

第八条基层中队官兵应合理使用营房设施,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

养,营房设施设备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支队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章营房维修外包及分级权限规定

第九条市区老旧中队(

二、

三、

六、十

一、特一)每月补贴维修费

800元;近几年来新建站(

一、

四、

五、

七、

八、

十、十

二、十

三、特三)每月补贴维修费500元;特勤大队(特勤二中队)每月补贴维修费1000元。(标准见

11、

12、13条)

第十条实行营房维修巡查制度,营房维修小分队每月对基层中队巡查一遍,发现各类营房设施损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并做好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维修人员、中队、营房科分别签字确认并留存;维修小分队巡查到大项营房基础设施维修问题,需报于后勤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按照支队审批权限,各类营房设施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后勤处直接予以办理;费用超出3万元的,报请支队领导审批通过后迅速落实。工程由后勤处负责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价格合理。

第十二条按照维修工程金额及维修范围,日常营房维修保养,营房水电暖零星消耗物品(如水龙头、电灯泡、门锁等更换及维修)等由大队及中队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按照维修工程金额及维修范围,营房建筑主体及水电暖等墙内线路的隐蔽维修或在保修期之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及营区内所有电路问题由支队统一进行维修。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后勤处成立督察小组,同时将营房管理工作纳入支队督察范围,不定期对基层各中队营房设施维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有无违反营房管理规定等现象进行查看,一经发现查明,参照支队绩效考核办法,处

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中队司务长为营房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导员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发现有以下现象扣除相关责任人20%当月奖金。

(一)节约意思浅薄,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二)发现中队用电有超负荷运转现象

(三)未经支队批准私自开口接水、电、暖等现象

(四)因营房设施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而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第十七条发现有以下现象扣除相关责任人50%当月奖金。

(一)营产营具有恶意损坏或丢失的现象

(二)营产营具无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三)中队门锁、水龙头、灯泡、纱窗等小修项目未及时维修。第十八条发现有以下现象扣除相关责任人全部当月奖金。

(一)未经支队批准随意改动营房结构设备

(二)未经支队批准出租营区场地、营房、营产营具

(三)私自将营产营具带走或挪为己用

第十九条在支队检查督导过程中,落实各项条例比较好;营房设施丢失损坏率较低;无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生;无私自转卖支队房产等表现较好的单位或个人,支队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验收考核中营房管理制度落实较好,维修补贴连续一个季度结余的单位,支队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办事程序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办事程序

在我市行政区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必须办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二、审批权限

(一)市内六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项目由石家庄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统一受理,市、区级消防机构负责办理

(二)矿区、各县(市)相关消防审批由当地消防机构负责

三、报送材料

(一)报审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

4、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

5、建筑平、立、剖面图;

6、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

7、工业项目另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二)报审建筑内装修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3、所装修建筑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4、所装修建筑原《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装修平、立、剖面图;

6、集中空调系统图及设计计算书;

7、消防系统设计图及设计计算书

四、办理流程

项目受理—〉现场勘查—〉资料、设备审核—〉经办人意见—〉领导审批—〉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审批时限

(一)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及其它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工作日,下同)内安排察看现场并审核完毕报审资料,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一般建筑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安排察看现场并审核完毕报审资料,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30日内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六、受理窗口

(一)市内六区消防审批在石家庄市投资项目集中受理中心办理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中路128号(建国大酒店2楼)联系电话:0311-85367170

(二)办理矿区、各县(市)相关消防审批请与当地消防机构联系

第三篇: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

州公消〔2010〕50号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0年119消防宣传周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现将《黔西南州2010年119消防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开展“119消防宣传周”系列活动,并于11月15日16时前将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视频报支队宣传科。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消防“119”宣传周

通知

抄送:州委宣传部,州公安局,共青团黔西南州委,州教育局,

省消防总队。

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

2010年10月28日印发

共印6份

黔西南州2010年119消防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认真开展好2010年黔西南州“119消防宣传周”系列活动,全力推进“防火墙”工程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律法规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消除火灾隐患,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2010年“119”消防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黔消〔2010〕68号)精神,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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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消防员经集中培训合格后,分配到全市消防部队承担灭火与抢险救援工作。

联系电话:0593-638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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