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范文大全]

第一篇: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信息时代下我国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建设与发展方向

摘要。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公安信息化的提高,公安情报工作的手段与方法的不断变化,导致工作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这时就需要合适的情报政策与法规来完善工作机制,解决公安情报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公安情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公安情报

情报政策

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

要了解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发展方向,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公安情报。公安情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秘密力量、日常办案、日常管理、社会调查、公开资料等多种途径获取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治安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自身管理及与公安工作相关的其他各类情报信息及其分析研判后的成果;公安情报可以广泛应用于实战、治安环境监视、预警、公安决策、公安管理等各项公安工作。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公安情报概念:第一,在外延上,公安情报就是公安信息,公安机关收集的各种客观性资料,都属于公安情报,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存贮、检索等公安信息管理活动,都属于公安情报工作内容;第二,在内涵上,公安情报是对公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应用于实战的主观性成果,即公安情报产品,其工作内容是信息、知识的激活,即情报研判工作。公安信息管理是整个公安情报活动的基础,公安情报研判是公安信息管理的高级阶段,是整个公安情报活动的目的与意义所在。

理解了公安情报的含义,进一步就需要了解什么是情报政策:具有法令性的以保证情报系统优化运行和履行其社会功能的基本准

则。情报政策的总目标是发挥国家情报系统的总体功能。其内容包括:①保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科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以促进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②保证有足够的情报以满足政府和各类情报用户进行决策的需要③促进情报用户有效地利用情报④提供针对当前需要的和未来的潜在需要的情报服务⑤促进国际间情报的交流和合作

国家情报政策的范围。①确定满足社会对情报需求的重点②提出满足情报需求的措施③组织国家情报系统提高情报服务能力④促进情报资源的有效利用⑤提高国家情报基础结构的能力,保证发展情报事业所需要的情报人员、物资和经费

公安情报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公安情报政策目标、公安情报技术政策、公安情报系统和公安网络政策、公安情报资源政策、公安情报人才政策、警务情报合作政策。公安情报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公安情报基本法、公安情报资源法规、公安情报技术法规、公安情报安全保密法规、公安情报人才法规、国际警务情报交流与合作法规。

公安机关情报政策。公安情报活动相关的有关国家及公安部门制定的政策。

国家情报政策与公安机关情报政策是公安情报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

公安情报政策:国家与公安机关根据攻难情报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有关公安情报需哦东的决定,决议,命令,规则,一件及通知等,它涉及公安情报的搜集,传递,管理与利用等各个环节,是调整公安

情报活动并借以指导,推动公安情报供桌的方针,准则与行动指南。

既然懂得政策,想深入理解还需理解什么是公安情报法规的概念。法规就是法律规范的简称。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而公安情报法规是调整公安情报活动环境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与警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公安情报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公安情报搜集、存储、检索、传递与利用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与警务关系;二是在公安情报技术与公安情报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警务关系与警务问题。

所谓的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就是指国家与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情报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有关公安情报活动的法规、决定、决议、命令、规则、规定、意见及通知等,它涉及公安情报的搜集、传递、管理与利用等各个环节,它是调整所有公安情报活动并借以引导公安情报工作并借以指导、推动公安情报工作的方针、准则与行动指南。纵观我国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建设的历史,尽管在不同时期都取得了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在制定、执行及监督机制上不健全;内容存在重复、交叉与冲突;出现诸多空白领域,与情报主导警务潮流不相适应;无独立的公安情报法规,更无体系可言;无法与国际接轨,缺乏兼容性等。针对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公安情报及公安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安情报政策法规体系已是当前公安情报工作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实现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前提

和基础。了解到这一方面,我们才能真正的懂得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真正意义。那么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包括哪几个方面便是我们重点了解的地方了。因此,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包括的国家情报政策法规、公安机关情报政策法规及国际警务情报政策法规等方面都需要我们重点了解。

狭义上将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理解为“小公安情报政策法规”。仅仅解释为与公安情报活动相涉的有关国家及公安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广义上则将公安情报政策法规解释为“大公安情报政策法规”。把所有与公安情报活动相关的宏观政策法规理解为公安情报政策法规。

从广义角度将“法规”等同于“法”。认为法规就是法律规范的简称。它包括了法律、规章、行政法规等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法。

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公安情报搜集、存储、检索、传递与利用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与警务关系;二是在公安情报技术与公安情报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警务关系与警务问题

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建设历史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初建阶段(大约为1948-1965年),这一阶段仅仅局限于人力情报政策。

第二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探索阶段(大约为1978-1993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刑事情报政策法规的建设,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刑事犯罪信息资料工作

的通知》等。

第三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兴起阶段(大约为1994-2002年)。这一阶段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建设的视野逐渐开阔。随着社会信息化与公安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公安部门也逐渐加大了公安情报应用系统和公安情报资源的建设。

其标志是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

2002年,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联合发文关于《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最引人瞩目的是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专门规定了情报收集的范围、方法与手段及报送规定等。

第四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公安部于2003年提出了“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该战略的倡导促进了公安情报政策法的建设,同时也使公安情报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安情报已不再是单纯的预防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公安情报工作已渗透到公安决策与日常事务管2005年,公安部决定将公安情报建设列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抓紧做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并明确提出了公安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发展思路,从警务战略高度来推动公安情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将情报信息作为公安机关决策的基础,突出情报信息在警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理中。

在注重采集各种直接的敌对活动、恐怖活动、违法犯罪活动等情报的同时,加强对与此相关的社会信息的采集,规范情报工作流程,从制度上保证情报的鲜活准确、联通共享、及时应用

2007年公安部又专门强调了要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在“金盾工程”一期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完善、提高,启动金盾工程二期建设。拓展情报信息系统的应用深度和广度,八大公安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质量全面达到完整、准确、鲜活,基本形成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应用、全警共享的公安信息化应用格局。

加强公安情报政策法规重点内容的建设

公安部门应根据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战略目标,制定出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实施计划。重点加强公安情报收集与利用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技术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安全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预警与评估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交流与合作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内外部共享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人才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标准化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系统与网络政策法规建设等。

在我国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建设是进入新世纪后才受到重视,公安情报政策法规被真正纳入研究视野只是近一两年的事。然而,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在公安情报工作中的重要性已日渐显要。这个过程采用的是政策先行,法规跟进的模式。

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七)》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于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一年多来,实践中因侵犯个人信息被追究刑责的人并不多见,

而公民信息被泄露、相关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及时出台,司法机关在适用中难以操作。由此,在加快相关立法的同时,敦促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弥补刑法条文的漏洞和可操作性的不足,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两个罪名的犯罪对象并不相同:(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首先,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具有合法获取个人信息权力的单位;其次,获取的个人信息必须是这些单位利用公权力所获。(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可以包括任何符合前述主客观条件的个人信息。实际上,《刑法修正案

(七)》对于该条款中作为本罪对象的“上述信息”可以有不同理解。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可以看到,在“信息”之前有两个修饰语:一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二是“公民个人”。对于“上述信息”既可以理解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可以理解为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理解的分歧在于立法的模糊不清,两种理解都可以说得通。但是,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益。如果对于实践中大量的非利用公权力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将难以保护有效公民权益。所以,我

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本罪的对象是一切符合条件的个人信息。而且,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是这样把握的,如上海周娟等特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所获取的信息就没有受特定单位所获信息的限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判断常常影响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是否能够提起指控。如2009年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仅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吴伟依法批准逮捕,原因就在于对吴伟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难以把握。如何理解“情节严重”,有多种观点:有人认为应从信息的数量、性质、违法所得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个人生活或人身安全。

受影响的程度、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细化。有人认为应当考虑信息的数量、重要程度、影响力以及行为的次数等方面的因素。也有人认为应当参考与本罪具有等值性法益的犯罪,考虑将多次侵害个人信息、滥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致使某一领域的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其他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述观点所提出标准基本反映了两罪实践中的状况,但是对于各情节在量刑中的地位和意义,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们认为,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1)公民权益的受害程度。本罪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权益,所以“情节严重”的判断标

准应当首先以公民权益的受害程度作为判断标准。即使只出卖一条信息,只要其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就应当构成犯罪。(2)信息的用途。行为人出卖、非法提供、非法获取的信息的如果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直接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如在北京通讯员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行为人出售的公民信息就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最终导致被害人被杀害于家门口。所以,信息的用途也应是一个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个情节存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信息的数量、性质、意义、重要性、行为人获利数额、非法获取信息的手段等来进行判断。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判断为“情节严重”:(1)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2)严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杀)的;(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给个人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4)明知出售、非法提供的信息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售或者提供的;(5)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0条以上,或者出售或者非法提供10人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6)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次以上的;(7)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单位获利5万元以上,个人获利1万元

以上的;(8)导致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流向境外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判断为“情节严重”:(1)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2)严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杀)的;(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给个人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4)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条以上,或者非法获取10人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6)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次以上的;(7)单位利用所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个人获利1万元以上的;(8)导致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流向境外的;(9)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因此,在当前严峻的国内国际环境下,在不法分子日益猖狂的形势下,我国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加强对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建设发展,将对我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兴衰起到关键的作用。

第二篇:政策与法规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邓小平理论

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熟悉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掌握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熟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掌握全面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

第三节科学发展观

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熟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熟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四节社会主义荣辱观

掌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熟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实质。第二章宪法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概述

了解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政治制度

掌握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掌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我国的选举制度,熟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了解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节经济制度

掌握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熟悉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的种类,各类经济形式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对各类经济形式的基本政策。熟悉国家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第四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熟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的开办与审批、旅行社的经营等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旅行社概述

了解旅行社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旅行社分类,掌握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二节旅行社设立

掌握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设立旅行社的程序,熟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了解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第三节旅行社管理

掌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公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节旅行社经营

掌握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规则,掌握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有关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从而使考生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人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掌握导游证的性质、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熟悉临时导游证的申请领取条件及程序;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与区别;熟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熟悉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掌握导游人员必须履行的九项法定义务;熟悉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的管理。

第五章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考试内容: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熟悉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分类及其处理程序。

第二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掌握保险、旅游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含义,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的含义。掌握旅行社责任险合同的客体、保险金额和索赔等内容。

第六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旅游者法律地位、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出入我国国境管理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掌握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及申请办理,掌握其有效证件的管理机关,熟悉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法定权利义务及限制,掌握出国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节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了解外国人入出境法律管理内容,熟悉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权利义务及限制,掌握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

第三节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

熟悉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中的人员检查,熟悉交通工具检查、行李物品及货物的检查。

第七章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旅游交通概况、旅客航空运输法律规定和旅客铁路运输法律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以便更好地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考试内容:

第一节旅游交通概述

了解旅游交通的概念及其特性。

第二节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了解旅客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准则,熟悉我国民用航空禁运规定,掌握旅客运输凭证,掌握行李运输凭证,掌握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掌握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了解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事项减轻规定,熟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了解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义务,熟悉铁路运输企业义务的含义,掌握铁路运输合同及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掌握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掌握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八章食品卫生和旅游住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旅游业治安管理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了解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熟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熟悉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掌握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许可证制度、食品标识管理;了解食品卫生监督制度规定,了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及其职责,掌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第二节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

了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依据,熟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了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方法,掌握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复核及处理制度。了解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掌握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了解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管理,掌握严禁在旅馆内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第九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风景名胜旅游资源、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使考生树立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的意识。

考试内容:

第一节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

掌握风景名胜区的概念,熟悉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掌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利用。

第二节人文旅游资源管理

掌握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及其范围,熟悉人文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

第三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熟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掌握消费者的权利、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掌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掌握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了解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了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旅游投诉、旅游投诉管辖、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从而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考试内容:

第一节旅游投诉概述

掌握旅游投诉概念,了解旅游投诉与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掌握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旅游投诉管辖

熟悉旅游投诉的管辖原则;掌握旅游投诉的级别管辖、地域管理。

第三节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熟悉旅游投诉受理的概念及特征,掌握旅游投诉受理、处理的程序、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章福建省地方性旅游法规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省地方性旅游法规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了解旅游发展的有关规定;熟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掌握旅游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三篇:《政策与法规》《政策与法规》考试大纲

总体目标:

通过本科的考试,检查考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国家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从而使考生成为精通业务知识、熟悉政策法规称职的导游人员。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要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邓小平理论

熟悉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掌握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熟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成果,掌握全面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

第三节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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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娱乐市场扶持与管理

国家政策的扶持。对于大型龙头企业,要予以重点扶持,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并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支持其做大做强。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休闲娱乐集团。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对于中小企业,要营造公平竞争的产业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管理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在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积极支持、鼓励和广泛吸纳非公有资本,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保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

八、注重娱乐市场的传承与发展问题。在发展娱乐产业的时候,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两者间的关系,加强对有地区、民族、国家特色产品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