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五篇材料]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

修订后的《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十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派出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每个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对监督范围内单位发生的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十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四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能够当场改正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依法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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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鄂公通字[2005]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