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探讨

试论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

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实践中,派出所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参与主体,但其办案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同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派出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少长效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刑事执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2014年1月至6月,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3件1089人。审查案件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环节

主要表现为:

1.对立案标准要求认识不到位,致使造成有案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的现象;

2.对于涉嫌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派出所却仅对其中的一罪立案,另立案不全面;

3.对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或者对长期侦查没有进展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因事实不清而不批准逮捕也不及时撤案,导致案件长期悬而不决;

4.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等“考核指标”,立案破案不循规蹈矩,往往造成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现象;

5.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久拖不立,立而不侦,或者侦而不决的情况较为普通存在

(二)侦查环节

主要表现为:

1.没有及时通知监察机关关于案件的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情况;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到位或不规范,甚至是未实行;

3.笔录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供述有出入;

4.第一时间处警处置不力,特别是对于重特大案件进行前期处置时,因判断错误,不注重对犯罪现场、相关物证的保护,导致主要证据灭失或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5.对批准逮捕后案件继续侦查不力,致使一些案件错失固定证据的良机,造成提起公诉困难。另外,还存在一些少数暴力取证情况。

(三)刑事执法水平和能力方面

主要表现为:

1.仍然普遍存在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却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不注重收集能够客观或者间接反映“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主观要件的证据。

2.在证据收集上偏向重打击,偏重于有罪证据,却怠于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也经常存在不核实犯罪嫌疑人在辩解时说到的一些证据线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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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重要诉讼程序和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关系环节展开监督,其监督的重点是:突出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捕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有案不立、不破不立;借违法变更强制措施徇私枉法,谋取私利;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超期羁押、任意延长办案期限造成隐形超期羁押等,实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动态监督。同时可共同参与派出所的控申接待、纠纷调解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在沟通中促进双方逐步确定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这一理念。

(四)以派出所建立检察监督站制度的建立深度介入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过程

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已经派员到各看守所、监狱,建立了广泛的驻监、所检察制度。此外,中纪委派驻纪律检查组到国务院各部、委、办,对中央政府官员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的做法,也值得检察机关在对派出所实施监督时借鉴。这些实例说明,在乡镇或较大的派出所建立检察监督站(或检察监督办)制度,也是切实可行的。建立乡镇检察监督站(办)制度,可以延伸和下沉监督触角,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力保监督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