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分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6年8月9日08:16四川消防总队(查阅次数: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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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颁布及实施,对确定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工作落实、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促进火灾隐患整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纵深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采用市场经济思维方式和指导原则对现行消防管理机制做出相应调整成为必然,因此,对新形势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作必要的分析思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监督体制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仍沿用“无所不能”的“大包大揽”式微观管理模式,这种监督机制、工作方法虽几经改革,但仍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体制的原因,一方面消防监督机构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外的事务性工作中去,不能从深深介入的微观消防监督领域中撤退出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体现,越俎代庖的现象突出;另一方面致使有的执法人员在思想上往往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临时工”观念,认为“消防”这碗饭吃得饱、吃不老,工作中有时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得过且过,平时自觉深入专研本职业务较少,进取心不强,以致对消防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办事,而是凭老经验和主观意志办事。
(二)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缺陷。
应该说,以《消防法》为主的消防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但目前还存在不少立法的“空白点”,一些必须与《消防法》配套的规章有待制定。对于消防行政处置程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等问题,目前只有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实际消防工作中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如《消防法》第8条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方面的责任,但没有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造成部分地区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不落实;第10条对建设行政部门发施工许可证只有禁止性规定,而对其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却无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部分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发给施工许可证,给新建项目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再如消防法规对许多违反《消防法》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所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太妥当,这种规定只从形式上满足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整改火灾隐患,容易造成理解法律条文上的偏差,致使违反法律程序现象的发生。
(三)一些审批权的废止,将给管理工作留下真空,出现失控漏管现象。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起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消防事业的新路子。但我国加入wto后,为了与世界接轨,在短时期废止了部分行政审批制度,而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停止在原有的管理之中,受到旧模式束缚,很难从计划经济中解脱出来,也就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尤其出现单位自身不管,消防部门也不管的局面,形成失控漏管。过去,人们都认为消防工作是属于消防部门的事,靠行政审批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但现在取消了行政审批,个别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成了真空管,无人管理。同时,消防监督机构重审批、轻管理、以审代管、管理不到位的观念意识依然存在。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立项、建筑设计、建筑施工、装修设计、装修施工,施工中管理直至工程验收,都要经过层层级级的消防审批,事实上消防部门已经直
接全面参与了企业基本建设和日常管理活动,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由于人们的习惯及种种原因,很难一下子从审批中转变过来,必将导致管理不到位,导致管而不严,管而不实,管而不力。
(四)企业内部消防管理机制弱化。
当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需要的生产经营运行机制。但是,一些企业把过去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消防管理机制,错误地看成是限制企业生产发展的桎梏。一些原来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领导小组的企业,随着企业领导更换而解散,一些企业消防保卫机构被撤销或合并,又逢消防行政制度改革,有的经营者把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割裂开来,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舍不得消防投资,削弱了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使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五)消防工作监督难,消防执法更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趋向多元化,经济活动更加多样复杂,加大了防火、灭火工作的难度。一是管理范围越来越大,出现个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等多种经济形式的企业;二是企业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出现了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使原来单一的由国家经营转为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经营方式,增加了消防管理的复杂性;三是各类商品市场趋向大型化、社会化、专业化,各类超级市场、大型商场、公司商业网点明显增多,新建开发区、城镇新区、住宅小区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成倍增加。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初,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责任不清或不到位,无疑增加了消防监督管理的难度,如有的建筑屋多次转包,先后多家经营,一把大火烧光之后,无法落实责任。在消防执法监督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已明确了处罚的条件,处罚数额等,但自实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处罚难以执行。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势日趋复杂,如管理工作跟不上去,消防工作的局面将混乱起来,监督不到位,管理偏弱,执法难的局面将持续一段时间。此外,消防法制还未与国际接轨,还在不健全,不完善,这必将给执法工作带来障碍。
二、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进行消防监督体制改革,转换消防监督机构职能。
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精神,各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应承担起内部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样性检查,这开创了消防执法检查工作“单位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火险自除”的新局面,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以贯彻落实61号令为契机,加强消防监督体制改革,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社会职能人员培训指导工作,使其真正胜任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这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将社会消防培训任务排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社会消防培训学校(中心),组织过硬的师资力量,将防火业务、检查程序及方法、火险隐患处置办法等知识教给社会职能人员,确保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顺利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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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积极推动换岗轮岗交流。防火、灭火业务工作的紧密相关性,决定了防火、灭火人员皆须掌握大量带共性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信息。轮岗和交流任职,有利于从机制上促进防火灭火人员知识结构的快速优化,加快培养消防全才通才进程。长期坚持下去,将极大促进各级消防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审核人:田国勇)
[作者:四川消防总队攀枝花支队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