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部队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执法为民理念专项教育:

公安边防部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主讲人:李林

讲授对象:全校干部、学员讲座时间:2004年4月25日讲授内容:

全体干部

同志们:

大家好。

在座的同志们绝大多数都有基层部队的工作经历,有的还在基层干过主官,部队经验比我要丰富得多,感受也比我要深刻得多,所以,今天我在这不是搞讲座,纯粹是一个汇报,意在抛砖引玉,学习学习。

一接到章处长交给我的这个题目。“公安边防部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就感到很疑惑,我们今年上半年从基层部队回来的这批战友都知道,边防部队何曾报导过问题,就一个字“好”。前段时间,穿黑衣的公安被报道一抹黑,难道我们穿黄衣的公安就真的是那么黄灿灿。所以,为了切实摸清边防部队的实情,我在找了很有正义感的战友经过调查之后,整理出几个小问题。今天,咱是“真人面前不说假话”。谈几点真实感受,下面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执法理念问题,即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国,甚至是为个人。首先看看什么是执法为民,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今年正月十几号的一个晚上十点钟的时候,月黑风高,还下着小雨,我当时与另外几个战友奉命到离派出所十余里的一家私营企业对外来民工进行暂住证检查。民工由于白天劳累,晚上十点多钟都进入了梦乡。我们逐户把门喊开,一下子查出十几个没有暂住证的。根据领导的安排,全部带到皮卡车的车厢里。我们开着警灯,拉起警笛把他们十几个人冒雨带到所里,有

三、四个妇女抱着小孩,在那哭成一片,这跟当年国民党抓壮丁我看也没什么区别,衣服也淋湿了,寒冷加恐惧,瑟瑟发抖,后来领导又教育了几句话,约十二点才让他们冒着雨步行十几里路回去。暂住证制度的目的是方便管理,方便服务,通过你这么一个执法行为,简直就是黑杀队,闹得人们是鸡犬不宁。我们如果是真正有正义感,可以在他们下班的时间上门服务,这样既熟悉了他们的居住环境,又方便了群众。有人说,你是学法律的,你当时怎么不制止。问题是人家没有违法,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半夜去执法,而且法律还规定,你不及时办理暂住证,派出所干警可以给予教育帮助。再说,即使他违法,我也管不着。

很显然,象类似这样的执法绝对不是为民执法,而且,在“执法为民”的口号提出之前,也只讲“为国家执法”,“执法不为人民”很容易为人民所理解。原因主要有:

其一,“执法不为人民”在中国有个传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执法是为了封建王朝。在这个理念的导向下,就会常常发生“宁可抓错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样的现象。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对内享有最高的主权,对外享有完全的独立,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举世瞩目。但国家内部在“执法观念”问题上又怎么样呢。我现在还记得我读小学一年级的语文课本第一课:中国共产党万岁。第二课:毛主席万岁。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了确保伟大领袖毛主席万寿无疆。毛主席讲了一句话: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这是第三课。所以,维护无产阶级专政,镇压反革命就成了公安边防队伍的崇高使命,公安战线为国家执法天经地义。后来的邓小平继续毛主席遗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江主席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到胡主席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他们一代代都坚持了,但坚持的东西都在变,说明他们都发展了,在“为谁执法”的问题上。逐渐向人民靠近,但今天就正式提出“执法为民”,大家还是觉得突然,有点翻天覆地的感觉。难怪中央有领导同志说“执法为民”口号的提出相当于中国的第二次“五四”运动。

其二,执法为国家,执法不是为人民在逻辑上也说得通。因为法律就是国家制定让人民遵守的行为规则。执法机关对人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从这个角度上看,为国家执法是顺理成章的。讲为民执法反倒显得别扭,就像“打你一耳光,还是说我是爱你。”其实,讲为谁执法是个理念问题。理念是个主观的东西,但它不像法规那样能直接规范人的行为,而它对行为的后果却又起到很大的作用。好比炒红烧肉,他不是肉,它只是佐料,大家知道,佐料不同,味道也就变了。再比如,同样是一句话“你吃饭了吗”。问得好,大家会感觉你是关心,问的不好,大家会感觉你是怕他来吃你的饭。所以,法律规定得再好,如果你执法理念上有偏差,整个就白搭。那执法为民确实很难把握。它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呢。我给大家将一个标准:我现在每天都要根据我在小学读书的儿子老师的要求,对我儿子的作业进行检查并签字。大家说是我这个执法老师的命令行为是为了老师还是为了我儿子。执法为民要的就是这个效果。那是不是执法为民就是把人民当儿子。恰恰相反,是把人民当老子,我们公安及其他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吃穿住行是来自国家吗。没错哦,但其最终是来自人民。撇开国家这个中介,我们公安其实是人们雇佣为其看家护院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转变执法理念,我提几点建议:一是人民自己要提高自身是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公安队伍要时刻提醒自己,他真正的雇主是人民而不是国家;二是放弃“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树立各类利益主体完全平等的理念。否则,执法机关就会以“为了国家利益”这个幌子而随意践踏人民的利益;三是公安干部的待遇和晋升,辖区人民应有参与建设的权利。

第二部分:边防派出所执法问题

1、两枚印章问题

边防派出所一般都有两块牌子,一块是公安边防派出所,一是边防工作站。两块牌子对应着两枚印章,也说明他有两种职能,第一部队边防执勤职能,其任务是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边境地区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其勤务活动主要包括巡逻、观察、潜伏、国(边)境踏查、国(边)境重要目标警戒、出入境边防检查和搜查、处臵边境突发事件。这个执勤职能就是部队职能,即边防工作站职能,这也是在边防派出所安排几十名战士的原因。第二是公安边防执法职能,为了有效地实施执勤,特别是对打击在边境地区发生的走私、偷渡、贩毒等犯罪行为,必须要得到边境地区居民的积极配合。于是就给边防部队划出一定的辖区,由边防部队负责该辖区的治安管理。这样,边防部队行政执法的职能应运而生。由于近年来边境和平,执勤职能逐渐萎缩,执法职能倒日渐突出。所以,边防工作站越来越不像工作站,倒更像派出所了。但不管怎样,我们的边防派出所很少有人能理解这两种职能的差异。所以,其在对报告、公文、案件处理时,常常是随心所欲,盖章想怎么盖就怎么盖。这样的结果职能是让老外笑话:中国是部队在执法,公安在执勤。同志们也不要小看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为什么要逐渐把边检站划归地方,就是边检站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老外就抗议,你一个部队怎么能对我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处理,军队所作用的对象应该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个人,这是第一个问题。

2、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问题

公安部确定在边境发生的走私、偷渡、贩毒等三类共六种案件由公安边防机关侦查,并直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侦查、预审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抓捕和收集刑事证据的过程:如果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式不合法,那就是无效证据。比如,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要单个进行,你如果把几个证人叫到一起进行询问,所得到的证人证言法院是不采信的。目前,我们公安边防派出所在这方面存在问题有:

一、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总以为把人抓到就是成功了,要知道,如果你没掌握证据,明知道他是罪犯你也要把释放的;

二、不善于及时收集证据。有些证据转瞬即逝,错过了机会,证据就灭失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海警部队是一支以执勤为中心的执法队伍,所以,对它的定位更倾向于部队,海警支队也没有挂“公安边防分局”那样的招牌。这样一来,就没有哪一条法规赋予了海警在执勤中对发现问题有处理的权利。海警部队也呼吁过,但上面的回答是:海警部队在执勤若发现走私的问题,移交给海关;若发现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和船舶,以及三类六种案件,就近移交给边防支队;若发现其他刑事案件,就近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这海警部队岂不整个就是一条“赶山狗”,折腾了大半天,全为别人在干活,自己是一无所有。目前,唯一没人来跟海警部队争的就是“海上110”,因为这是个专门为渔船民做好事的,只有付出没有收获。海警部队不仅无权处理,而且在执勤中进行“检查”也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海景部队偶尔还是在查,如果哪个船民问你依据什么对他进行检查,那你就“哑巴”了,所以,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迫在眉睫。

2、执勤执法积极性不高

船在经济学上的时髦词叫做“利益驱动”,把它翻译一下就是“钱干找你上路”。我看海警部队也不能例外。目前,海警部队不仅执勤积极性不高,而且检查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特别是当发现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渔船民时,一般是不予移交边防支队,二是作批评教育处理。当然,也有多省的海警支队(如浙江省),并没有理睬公安部指令其对渔船民处理移交的规定,也在进行处理,反正也没人不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