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负责人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起草、调研阶段。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导的批示,2006年9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公安部纪委、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形成《条令》初稿,并多次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2007年7月,原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令》(征求意见稿)。2007年8月中旬,《条令》(征求意见稿)以公安部、监察部和人事部三家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公安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办、局)征求意见。依据2008年2月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先后又征求了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主要业务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起草组又对《条令》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审稿。三是审议通过阶段。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11月27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令》(送审稿)。《条令》于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为什么用“条令”这个名称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作“条令”的,主要是针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多称为“规定、办法”等,用《条令》这一名称,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因此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个名称。

三、《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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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对贯彻实施《条令》的具体要求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条令》发布实施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条令》的学习贯彻工作。第一,抓好学习宣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把学习宣传《条令》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以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使从事纪检监察、公务员惩戒工作的同志及广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令》重要意义的认识,尽快熟悉和准确把握《条令》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切实抓好组织领导,把《条令》学习宣传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带头学习,模范遵守。同时,要对照《条令》的各项规定,认真查找纪律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早加以解决。第二,出台配套措施。《条令》出台后,要认真对公安机关现有纪律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认真做好立、改、废工作,同时要根据《条令》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措施。第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条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措施,严肃纪律,强化责任。第四,强化办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条令》发布实施为契机,开展集中检查,查处一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纪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充分发挥《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对可查性强的案件直接派员查办。

——摘自公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