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之研究
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研究
贵州省检察院肖祥云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率司法公正
[摘要]办案效率是对检察机关件办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和实现法律价值的综合评价。分析研究目前检察实务部门存在办案效率不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和途经对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keyworeds:procuratorial-organslegalsupervisionefficiencyfair-judicial
abstract:theefficiencyofhandleacaseisoverallevaluationtoqualityandefficiency,legalvalue.thearticleanalyzesthelowefficiencyofhandleacaseatpresent.theprincipleofhighworkingefficiencyhasanimportantmomentouscurrentsignificanceandfar-reachinghistoricalsignificancetostrengthenlegalsupervisionupholdfair-judicial,bringaboutsocialequalityandjustice.
效率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特指案件办理与办案资源之间的关系,通常用投入办案的各种费用、办案速度和准确率、办案的社会效益、公众对司法的期望与信赖程度、社会正义的实现及法律目的的实现等综合指标进行评价。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合理配置和利用有效的司法资源是实现办案效率的主要方式。
一、办案效率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办案效率是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统计资料显示。无论是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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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犯罪率总体上都呈上升趋势。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频发,职务犯罪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仍呈易发高发态势,给检察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在检察资源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案件处理量至关重要。只有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和防止案件积压,才能满足社会对惩治犯罪的需求,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办案效率是预防犯罪的必要途径。“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奏,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的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们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些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57页。]
办案效率是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权行使优劣的重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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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检察机关通过执行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只有在法律的执行上比其它执法机关更严格更准确更富有效率,才能担任起法律监督的重任。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必须注重办案效率的提高。
办案效率是防治司法腐败的有效方式。在公正与效率这一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中,效率为公正提供了良好的依托环境。高效率的检察工作,可以消除许多不必要的干扰和阻力,缩短行动与目标之间的距离,有效推动公正的实现。在各种腐败诱因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案件办理的时间越长,滋生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可能性越大。更有甚者,个别办案人员甚至采取拖延的办法使所办理的案件迟迟不能结案,把案件拖黄,把当事人拖垮,以维护不正当利益,实现个人私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办案效率,才能有效避免和防止腐败。
二、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不高的主要表现和原因
影响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原因的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内在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根据不同的考察标准,可得出不同的结论,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一是办案效率观念淡漠,办案效率没有成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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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志。有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效率观念淡漠,只重视办案工作的数量,忽略工作背后的投入;有些检察人员习惯于疲沓拖拉,时间观念差,办事不讲时效,明知在短时间内可以办妥的事情,故意拖延,思想观念上没有紧迫感,考虑个人的得失多,总认为工作是永远也干不完的,何必那么紧张,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二是由于有些检察干警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工作马虎,草率从事,甚至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文过饰非,延误工作。表现为有些检察人员没有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耍特权,刁难群众,不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一些该办的案件故意拖而不办或不及时办理;有些检察人员缺乏钻研业务的精神,不注重学习,知识贫乏,工作中得过且过,不认真研究和解决问题,业务素质不高,直接导致办案效率不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更难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三是有的领导怕担风险,怕负责任,对分管的业务当断不断,层层请示汇报,使决策的速度和指挥的灵敏度大为降低,致使该查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该惩处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惩处,该得到及时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四是受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形形色色不正之风的影响,少数检察人员抵不住诱惑,不能正确处理好“人情关”、“金钱关”,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徇私枉法,通过拖延办案,把当事人拖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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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个人私利。
(二)客观原因。一是由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内设机构之间运作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很难形成办案合力。有的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事时有发生,处理业务时常会相互掣肘,影响工作效率;有的对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的责权不明,工作费时费力,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使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有的责权虽然明确,但怕承担责任而推给他人;有的对上级的指示断章取义,各执一词,对自己或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拖延不办或不尽全力办理。二是检察人事管理制度不尽完善,检察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各项制度存在缺陷,检察人员良莠不齐。检察人事管理仍依照行政管理模式,统得太死,使一些急需的合格人才进来难,不称职的人员出不去,制约了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办案效率低下。三是检察人员办案之外的活动太多,忙于应付各种会议,忙于草拟各种应付式的文件,而真正需要处理的案件被压下或一拖再拖,最后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处理超期办案的问题。四是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保障和装备建设离现代诉讼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目前检察机关的办案装备设施总体来说还比较落后,基层院的办案经费保障更是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提高的瓶颈,一些本该收集和复核的证据不能及时收集与复核,影响了办案的正常进展,降低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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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尽科学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未设定侦查时限。对此,法学理论界也有人认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具体限制侦查期限也不一定十分必要。”[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02.]实践中就出现这样一种情形:一些案件立案之后,办案人员不慌不忙,不急于查或查了一段时间没什么进展后就被挂了起来,一挂几年、十几年的事时有发生。对办案人员来说,法律本身没有规定办案期限,心理轻松,且这种作法又完全合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案件事实根本就没有去查或没有查清的案件,就顺理成章地挂起来。
二是对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够严谨。根据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最长可达37天,逮捕最长可达210天,审查起诉最长可达45天,法院一审可延长到75天,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抗诉期为10天,法院二审可延长到75天。暂且照此计算,一个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侦查、起诉、终审判决,所耗费的时间合计可达452天。此外,在刑事诉讼中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1)因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严重罪行时侦查(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2)因案件改变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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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和一审办案期限要重新计算;(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应当重新计算;(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如果把这些时间(限发回重审一次,退侦二次)都用上,大约可达四年之久。这还不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和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三是对普通刑事案件不诉率的不适当控制。《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可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的自由裁量权,既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又具有终止诉讼程序的效果,合理地配置了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把有限的资源适用于其他更需要的地方,提高诉讼效率。但在实践中基于防止权力被滥用的顾虑对不诉率作较为严格的控制,把一些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推向法院,使不起诉制度没有很好发挥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方面的作用。
四是过分强调集体把关。如根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采用承办人阅卷、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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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制度。这种制度对于避免和减少错捕、漏捕、提高办案质量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切实做到了慎重批捕。但这种制度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来说又过于繁琐,缺乏灵活性,延长了办案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是对司法鉴定的规定不完善。司法鉴定作为科学实证活动,对司法人员判明案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刑诉法对司法鉴定仅有几条原则性规定,许多需要鉴定的案件往往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久拖不决。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重复设置现象十分严重,目前有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鉴定机构、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司法行政机关授权成立的设置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还有民间鉴定机构。这种鉴定体制加上刑诉法对当事人等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未作任何限制,导致多关鉴定、重复鉴定问题十分突出。同一待证事实出现三五份、甚至六七份由不同鉴定机关作出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情形屡见不鲜。司法人员在多份鉴定结论面前无所适从,办案时间也随之延长。
三、提高办案效率应遵循的原则
(一)程序公正的原则。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和效率,正当程序是公正的,也是效率的。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说:正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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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结案的规则和评估标准,促进办案效率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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