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公安刑事预审必要性的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包含了在立案、侦察等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思考、建议为什么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就能好一些。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两种机关介入,公正性当然会好些。这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当然检察机关本身就是追诉犯罪机构,监督可能有倾向性,但是在缺乏中立和对立机构、人员的情况下,也只能相信检察机关了,因为检察机关也讲公正,起码也多一个负责的,要律师提前介入在目前国情下则更加难办。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问题,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不参与公安的预审活动就难以知晓预审中的违法行为,有些事后查实了,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害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挽回。公安机关这种刑事强制职权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容易使无辜者受冤。这种程序性审查监督有时直接影响了实体性质。司法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打击犯罪应与维护人权并重,这都是宪法所规定的。也是世界诉讼制度发展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检察室,派员到场直接监督刑事预审活动。尤其是重大案件,以便在内部先实行公开透明,当然监督不是“唱反调或一个鼻孔出气”,主要是忠于事实和法律,立场公正,严格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此种环节的特殊作用。以保证“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监禁”成为人人遵守的法则,依法保护人权深入人心。xx区司法局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