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建设分析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它深刻地揭示出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内在联系。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效应,基层公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保障公安机关和民警在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近几年来,我县公安机关
对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监督措施,在遏制执法腐败和预防民警违法违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监督体制也呈现出一些滞后性和软弱性,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为和相关活动的监督即外部监督,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民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二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即内部监督。本文主要以内部监督为对象,着重强调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体化建设,旨在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公安机关监督机制提出相应建议。
一、现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停留在表面。监督部门到基层检查工作,基本沿用老一套做法,“走、看、听、问、记”,以听汇报为主,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发现问题和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违法违纪现象不能及时掌握,防范性的事前监督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多数监督部门存在应付性监督现象,上级有了新精神或新的政策规定时,就马上组织力量对下级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内容主要侧重一些表面东西:是否开会布置、有没有制定落实措施,导致整个监督检查过程真正抓落实、抓成效的不多。整个监督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突出表现在针对一段时期队伍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集中人力和物力进行监督整治,而对民警执法运行的全过程,则缺乏有效监督。结果出现恶性循环,一方面已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又暴露出来了,致使监督工作顾此失彼,削弱了监督的整体作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少数基层领导对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少数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抓好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缺乏必要的紧迫感和责任心。把监督部门当成门面摆设,警务保障工作不够到位,缺乏最基本的装备和工作经费。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健全,缺乏对执法权力行使的全面有效监督。
(二)责任不明,职责不清。现行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对监督主体的职权、监督的范围和该承担的责任、应采取的途径、方式等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责任、表彰、惩处等内在驱动力。或有规定也只是在制度层面上,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监督机制缺少法律的硬性约束,发生问题很少或者根本不追究监督部门或应该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责任,使内部监督过于宽容,导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主动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都不强,甚至有的民警还产生了监督工作是”整人工作”的思想。上级怕得罪人后在今后的民主测评中得分过低而不想监督,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同级碍于面子、照顾情绪不愿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监督主体的素质不能适应目前工作要求。按规定,监督部门应选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