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安社会救助机制问题现状及建议
一、因得不到及时社会救助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公安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害人病情危急、生活无着落等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况,造成一些当事人、受害人生活困难,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引发当事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出现过激行为,引发新的更大的矛盾,这种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呈现出多发的势头。就我县来说2005年为17件,2006年为21件,2007年达28件。对这些矛盾进行综合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因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决或案件暂未破获,受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民事赔偿,引发各类问题。近年来,我县平均每年发生致人重伤案件以上的案件十多起。这些案件侦破后,虽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处以刑罚,受害人有的得不到经济赔偿而生活受到影响;且部分受害人家庭困难,本人又遭病痛伤残之累而得不到救助;还有极少数伤害案件未得到及时侦破,而引发受害人上访。如:2006年8月,江苏淮安民工高某在我县“金城云阁”房产工地打工,向工地的包工头吴某和季某两人讨要工资,因双方对其中8小时的工资给付存在异议,竟而发生争吵后互相推搡,导致动手打架。事后,高某双下肢瘫软不能动弹。2007年2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目前存在双下肢瘫痪,综合评定为轻伤。案发后因季无能力赔偿因此为逃避责任逃跑一直在逃。高某前后到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上访达50余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㈡因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受害人及家属得不到有效赔偿而引发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县平均每年要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十余起,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平均每年有2至4起。虽经公安机关竭尽全力,但仍有一些案件未能侦破,个别案件虽经公安机关努力予以侦破,但案发当时因得不到救助,也引发了一些上访等问题。2007年1月,云坛乡绽青山村徐某,驾驶无牌的三轮车,搭载乘客5人,行至云坛乡附近时车辆翻车,造成5名乘客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因车辆为无牌车辆,没有保险,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使得爱害人多次上访,并引发多次上门讨要医药费发生矛盾和纠纷。2005年3月14日,石塘镇叶村坪村兰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云和县中山东路将行走的县技术学校学生魏某撞成重伤后逃逸,魏某家境困难,只能四处奔波求讨医药费。这种由于得不到救助,引发的社会各类问题矛盾在日益增多。
㈢公安机关在日常接处警工作中经常受理一些需要救助人员,因无专项经费,公安民警处置困难。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向社会承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致使大多数需要救助人员均向110报警求助。据统计,我县每年110受理的群众求助达600余起,其中,有许多求助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予以资金支持,但公安机关无此项经费,给处置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二、建立公安社会救助机制的重要意义
公安社会救助体系是为保证公安救助制度的实施而形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要素有机结合的整体。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容易产生各类社会矛盾,加之部分群众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原因受到伤害且得不到及时、全面的解决,更易引发各类社会问题,产生不稳定因素。而构建新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弥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功能的不足,帮助陷入困境的群众解决燃眉之急并逐步改善生活。它不仅可以体现政府和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还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我们必须把构建新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看作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由此可见,建立规范的公安社会救助机制,对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好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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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㈡加大对公安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关于公安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守望相助、和衷共济”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户户支持,个个参与公安社会救助的社会环境。
㈢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公安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力度。构建新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除政府推行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外,还需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公安社会救助机制。要广开社会筹资渠道,特别要在民营企业开展“扶贫帮弱、回报社会”等各种形式的慈善筹资、社会捐赠活动;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也可建立专项救助基金。
㈣建立公安社会救助的具体途径。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上级关于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借鉴北京、青岛等地开展社会救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建议政府部门建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共同保障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害人病情危急、生活无着落等需要社会救助人得到及时救助,消除各类矛盾纠纷,增加和谐因素。一是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筹集等方式建立公安社会救助基金,由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在需要救助的情况下得到及时救助。二是与有关医院联系建立公安社会救助绿色通道,确保在需要救助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有关程序可以要求医院在未交付医药费情况先行组织抢救需要救助的人员。三是动员涉案单位参加公安救助。特别是对因监管不力,存在过错的单位参加救助也是一项重要的途径。例如我们在办理高某伤害案中,对用工监管不利的“金城云阁”房产公司多次做工作,使之认识到做为企业业主存在的过错行为,并积极参与救助,从而为该案的顺利息访创造了条件。四是民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救助网络,对于流浪人员、弃婴等需要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四是要建立规范的救助程序,发现有需要救助的人员后,由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局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政府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