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救助体系建设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政府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社会救助资源整合到位,切实保障全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统筹协调、街道统一实施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使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由民政局牵头,整合全区资源,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2.全区统筹,标准有别。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全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落实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

切实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实现动态、规范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1.细化分类管理、分类救助制度。对于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区街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低收入人员劳动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适度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采用适当的调整系数,确定其救助标准。

2.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及时落实调整低保标准的有关政策

3.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区街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及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通过发扬社区民主、扩大居民参与,把好公示关、评议关、舆论关,运用居民群众的舆论力量,形成讲诚信、讲政策的救助氛围,化解基层矛盾。

4.建立低保对象协议管理制度。低保经办机构与低保对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粮油帮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

1.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2.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免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3.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4.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众住房监测制度,将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5.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按照“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的思路,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街道民政科和社保所分工合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在街道层面实现各种救助措施的互联、互动、互补。

6.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7.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施灾民救助工作预案和灾民受损情况专家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建立财政资金、物资等救助资源的日常储备和响应困难群众临时特殊需求的应急筹集资源机制。区财政局要储备适量的资金用于救助工作。建立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点,通过登记、定购、代储等方式对社会仓储、物流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统一调度。街道在区接收捐赠工作站的帮助下,建立小范围应急定向募捐制度,救助有突发特殊困难的群众。

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实施低收入家庭全年收支数据跟踪调查,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待物价稳定后,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城市低保标准。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

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性、社会性捐助活动。加强对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的宣传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机制,开展社会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救助活动。开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带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结合区委开展的“党心连民心,亲情进万家”活动,深入持久地帮扶老、残、幼等困难群众,进而形成相对稳定的“一带一”救助关系。区街民政部门对“一带一”救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由街道组织双方签定协议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协商或委托其承担相应的社会救助项目。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创造有利环境,推动慈善事业面向公众、面向社会、面向困难群众自主经营、良性发展,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健全爱心家园和慈善协会,广泛吸纳社会救助资源。按照立足基层、合理布局、拾遗补缺、方便群众、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分级建立爱心家园,形成连锁运作效应。以“爱心家园”为服务平台,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三、加强领导,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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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二)各单位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为基层、为社区服务的意识,加强横向联系,互相支持配合

(三)各单位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弘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