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司法公正 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讲稿
促进司法公正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一章总则中,对为什么要制定法官法,法官是什么,法官的义务和权力等作了原则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而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官是什么则作出了充满文学色彩的描述。作为英国著名法官、律师和哲学家的培根对法官的素质曾作过这样的阐述,他说:“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止于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止于受到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是止于自满,自信。但只有这些仍不够,正直才是法官之命脉与圣德。”这些描述不仅仅是更是一种期望。
因此,提升法官素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官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由此可以看出,法官应该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修养、身体素质。
(一)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一个法官首先应具备的素质。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政治素质应当包括: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大局观念,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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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五是加强自身修养。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六是约束业外活动。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四)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法官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