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关于民生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根据州委常委相关文件要求,围绕“实施三州战略、推进绿色繁荣”的主题,州民政局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抽调工作专班,按照州委、州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就全州的民生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州民生工作基本情况

(一)城市低保

2008年,全州城市低保人数为53489人,全年下拨低保资金8355万元,人月均补助水平110元,比2007年增加了14元。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统一提高到240元,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73元,比2007年增加了77元。同时,将城市“三无”对象、城市孤儿以及城市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贫困家庭纳入城市低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40元给予了全额补助。

(二)农村低保

2008年,在州委、州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大力争取下,全州农村低保人数扩大到15万人,全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7832万元,人月均补差45元,其中,一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80元,二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50元,三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30元。2009年初,省民政厅批准我州再增加农村低保5万人,达到了20万人。目前我州农村低保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按照“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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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于2005年开始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07年,州政府将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纳入十件实事,2007、2008年分别下拨救助资金1686、2445万元。几年来,全州累计救助20多万人次,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患大病的医治困难。2006年,州政府出台了《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病种、简化手续,降低了救助起付线,提高了救助标准。对“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和农村五保户的起付线由1000元降为500元,救助金额由30%限额提高到70%,救助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起付线由1000元降为800元,救助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同时,对特殊困难对象给予了适当的院外救助。2008年,我州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的改革发展。在救助范围上,增加了介于城乡低保的边缘户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药费5万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因病陷入困难的两类救助对象。在降低门槛上,取消或降低了起付线,在医疗保险、合作医疗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凭医院发票复印件再由民政部门给予30%-70%的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7000元;对五保户、“三无”人员全部取消起付线,人年救助最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8000元;对介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户,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药费5万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因病陷入困难的对象,视情况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的救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或维持的低保对象,实行定额门诊救助,人年救助不低于100元。同时,对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住院床位费优惠50%,手术费、辅助检查费优惠30%,常规性药品优惠10%。

(五)临时救助

为及时缓解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我州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