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演讲稿

第1页共6页人民日报/2006年/12月/4日/第012版理论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版编辑

李步云袁曙宏徐显明张文显石泰峰

编者的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为了使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专家就这五个方面的具体内涵和基本要求撰写了专题论文,现予摘要发表。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广州大学教授李步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政法机关与法律工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照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应当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通过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授权,同时设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行使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要求。政法工作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政法工作者切不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切不可对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漠然处之,切不可对广大公民的意见与建议置之不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就是人权即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法律化,是一种更明确、更具体并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人权。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解决好各种权利的相互冲突问题,平衡与协调好原告与被告、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保护,协调与兼顾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树立权力制约理念。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权力制约有四个基本方式和渠道:一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二是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三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四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政法机关所处的地位和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政法干警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极为重要。广大政法干警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不仅于国于民有利,而且也是个人少犯错误、不犯严重错误的重要保证。

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具有绝对性,即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只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这一个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有这样几个:一是必须强调,任何人不管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如果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制裁。执法者更不能存在那种把法律看作是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的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同时,对社会困难群众,应当提供各种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援助;对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如已受到法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保障他们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必须明确,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辩方在审判过程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三是必须坚决克服在少数部门和干警身上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

树立程序正当理念。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现代程序法通过人民大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等制度设计,可以保证实体法得到严格与准确的适用。实践证明,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同法律程序不完备或执行不力密切关联。法律程序的许多内容,如司法程序中的辩护、回避、上诉、公开审判等规定,都体现出现代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宪政原则与伦理价值,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如: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应当严禁、严查、严办;各种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行使和避免滥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政公开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司法与执法程序中的法定期限应当切实遵守,以保证办案的及时和高效。

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理念。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极大权威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它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一些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的“土政策”、“土办法”;二是突出强调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

一、二把手严格依法办事;三是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必须切实贯彻党中央确立的“依法执政”方针

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

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

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的有机统一

当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实现执法观念的三大转变:

实现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完成了执法任务,实际上却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甚至可能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

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有利于消解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当前在执法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否认,为加大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势,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但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处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之中,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权威。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一、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统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

一、情理法统一,对法律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