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一、警务督察的含义及意义

警务督察是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符合警察工作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司法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警察队伍廉政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0号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施行,这是共和国警察制度史上的一个路标:它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

监狱警务督察是应司法部警务督察部门应运而生的,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职执法过程及其结果的约束、监督、纠正和保障,是确保监狱执法工作公正、文明、廉洁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保证监管安全的有利武器,为保持队伍战斗力提供了有利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警务督察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湖南省司法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把警务督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监管安全、队伍建设工作一起研究、部署,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定期研究警务督察工作制度。从而将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与公安警务督察的区别

在2011年修订后颁布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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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结果充分运用与否,是决定督察工作成效的关键所在。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将督察结果与监狱民警考核挂钩,与中层领导干部管理考核挂钩,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同时作为监狱领导研究决策部署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要求警务督察人员每月汇总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此对所有督察小组进行排名,对排名末尾和督察问题较少的督察小组成员进行调整或谈话教育,连续三次排名末尾的一次性取消督察人员资格;要求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督察出的问题进行追踪关注,督促整改落实。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要重视、听取、采纳警务督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四、及时巩固督察成果

及时公布警务督察结果,不仅能让当事人敲了警钟,也让广大民警充分认识理解警务督察的重要性,并能以此为鉴,从中反省发现自身所存在的问题,继而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有利于巩固警务督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