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民政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篇:xxx民政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xxx民政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018.07)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预防腐败,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鄂托克前旗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清单(试行)》规定,结合民政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是指:涉及民政局重大发展建设的事项;涉及群众和干部职工利益或其关注的事项;涉及政策性较强的事项;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二、重大事项决策

(一)关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1.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传达学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全会、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及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经济工作会议和旗委全会、旗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4.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和市委领导同志和旗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5.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领导同志调研我旗时的重要指导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6.传达中央、自治区、市对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处置意见;

(二)关于向旗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民政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事项

1.全局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问题以及总体发展目标、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突发性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等事项;

3.讨论决定局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局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5.其它有较大影响的民政工作事项

(三)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事项1.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

2.研究部署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防腐败斗争建设等重大事项;

3.研究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工作整体安排部署,及制定印发的重要文件

4.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市旗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会议、文件等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5.听取局机关巡视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干部任免、选聘、考核、奖惩、后备干部人选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任干部人选等事项;

2.人员调入、调出、聘用和解聘等事项;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授于局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和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5.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奖励事宜;

6.对违纪违规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

7.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

8.其他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向上级争取重大项目的政策、资金;

2.民政系统建设、修缮、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

3.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五、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研究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调整预决算、专项经费和公共性资金安排,大额办公经费、大宗物品采购等;

2.民政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抚恤补助、福利公益金分配等专项民政业务资金的安排使用;

3.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大的会议费、接待待费及其他重大财务支出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5.使用财政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的办公场所的新建、修缮、改造项目,投资较大的公共设施的购置、修缮及设备更换等;

6.其他重大项目

六、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会前充分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多方

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与有关机构做好沟通协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议题要在会前提前告知党组成员,便于掌握情况,充分研究思考。

(二)会中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采取“票决”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与会人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同时,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以便于档案综合利用和相关决策过程的印证。

(三)会后规范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

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落实反馈。班子成员对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施行情况定期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按期没有完成的事项要说明原因。

七、监督管理

1.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凡涉及“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党组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

3.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党务公开制度,对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外,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2.企业发展战略、合并、分立、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3.资产调整、收购、经营;土地储备、出让、产权转让;

4.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5.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企业安全稳定等;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3.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1.年度投融资计划;

2.拆迁或建设项目安排;

3.重大项目委托设计、重大资产委托评估;

4.土地租赁计划;

5.大宗物资采购;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损失核销等均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上报。其中:5-5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50-10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公司50万元以上资产评估、委托设计、租赁事项等,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备案。

2.土地储备中心的大额资金运作,包括大额拆迁资金的划拨等,均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和区投融资工作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会议做出的决定,由部门经理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决策和实施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政府、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三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预、决算情况;

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

3、资产报废、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

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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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