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管[2006]89号
发文时间:
大兴安岭行署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开始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来,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都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用发票”,促进了民间组织各项业务的开展。但最近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中发现,个别民问组织在使用“专用发票”时,存在着超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问题,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售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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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领购制度,设立“专用发票”发售台账,详细记载“专用发票”的发售情况。在“领购薄”认真记载发票领购情况。并将经地税主管机关审核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装订成册备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票据的民间组织,除停止向其发售各类发票、票据外,民政部门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责令停止活动乃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民间组织的发票使用管理加强指导,促使其民间组织正确使用“专用发票”,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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