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

余姚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余姚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帐,执行《中小学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严格财务纪律,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求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其账户必须由乡镇(街道)核算中心代理记账。

第三条。幼儿园获得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以取得办园许可证、确保安全、规范办园、按规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核准)、控制班额,并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保障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前置条件。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严重事故的,取消其相应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四条: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使用范围1.减免生活困难家庭子女保育费;

2.具有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的养老保险补助;

3.部分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4.幼儿教师业务培训;

5.新办幼儿园开办经费、幼儿园异地新建或整体改扩建、幼儿园大型维修、设施设备添置;

6.中心幼儿园专项业务辅导经费及早期教育指导经费;

7.各类幼儿园达标、创星、评优等奖励;

8.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补助奖励经费;

9.部分非在编幼儿教师工资补助及在编教师工资支出;

10.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经费。第五条。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户供养的儿童以及家庭遭受特殊灾难和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儿童在本市就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凭市民政局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免除当年保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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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获宁波市优秀辅导幼儿园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2)当年获余姚市优秀辅导幼儿园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第七条: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与核拨幼儿园申请经费补助,应根据本《办法》条款,在当年10月底前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和教辅室初审,报教育局审核。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当年补助数。

第八条。上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对象限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会计核算完整、办学行为规范的幼儿园。财政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对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如有违规,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