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河北省民政厅监察室时间:

2009-01-1615: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九类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决策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救灾、优抚、低保、安置、医疗救助等资金,应按照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测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对事业单位建设改造等项目资金,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条各级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分配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必须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第八条研究专项资金分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处(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形成处(科、股)《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逐级报主管副厅(局)长、厅(局)长预审

(三)提交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二至三天将上会内容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监察室、计财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签,民政、财政联合发文拨款

(五)自拨款文件形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送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送本厅(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

第九条各业务处(科、股)研究重大资金时,须主动提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计财部门派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凡没有处(科、股)《会议纪要》的资金,厅(局)办公会或厅(局)务会不予研究。

第十条乡、镇、街(办事处)及其以下的资金分配,应在本级公开设施上及时公开,公开公示的相关文件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章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各类专项资金应逐级分配拨付,不准越级或戴帽下达。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十二条各级财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连同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专簿登记、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个别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如:抚恤补助金、军队离退休安置保障金等),必须用于本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发放审批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研究提名)

(二)经民主评议或村(居)民自治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以上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报乡镇(办事处)研究审核,乡镇(办事处)应及时安排包村干部或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受助对象为村(居)委会干部直系亲属的,须有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核签字。

(四)将受助人员名单和相关审核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尔后及时批复。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关领取证(卡、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优抚、安置等人员资金按有关政策标准,严格审核,足额发放。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发放。一般情况下,要按照乡村核定人数、县级审批标准、财政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群众凭证(卡、折)领取的方法进行。对人员相对固定的(如:优抚、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城镇退役士兵等),都要实行银行化发放。对人员不固定或暂不具备银行化发放条件的地方(如: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人员及偏远地区等),实行公开发放,便于群众监督。没有当事人明确委托的,不得指定人员转送或代领、互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发放。要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资金来源、立项批文等材料,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定。项目资金当年管理使用情况,年终要向上一级报送资金运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实行财务定期报表制度。乡镇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必须向县级民政局计财部门上报前一季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县级民政局每半年向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向省民政厅汇总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准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等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必要支出,应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管的办法,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第二十条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每年要有安排,每次系统业务会要有要求;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计财和纪检监察部门既可单独组织,也可联合进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本级党组(委)如实反映问题,视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讲评。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资金执法监察。每年选择二至三类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计财、审计、相关业务处(科、股),进行一至二次执法监察,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资金规范管理和依法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检查(监察)组依法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监察)时,被调查、检查(监察)单位和个人应予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搪塞和推拖。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培养和建立相对稳定、由纪检监察和计财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和具有财务审计资格人员参加的监管队伍,根据任务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应采取顺查与倒查、明查与暗访、核账与核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沿资金流向逐级顺查、直接深入基层农户反向倒查,准确了解问题,不断改进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专项资金检查(监察)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民主、公正,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查验资金落实末端,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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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具有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的职能处室,要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民政机关、直属单位、慈善组织和民政主管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