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和谐”理念在我国源远流长,千百年来,国人一直在追求社会和谐。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六个特征,与当代民政事业发展的基本目标紧密相联,与民政地位作用发挥关系密切。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并强调不能以平均数代替大多数,只有多数城乡家庭达到小康标准才是不含水分的全面小康,这凸现民政的基础性作用不可或缺。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科学阐释了民政工作的基本特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间互融互通的关系,确立了民政工作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一、民政部门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最兜底保障”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存有偏差,甚至误区,主要表现在习惯性地将明显带有市场属性的社会保险解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涵。其实,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民政承担着除“社会保险”以外的大部分公益性基础保障职责,担负着“最兜底保障”使命,构筑的是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

实现城乡低保的应保尽保为最兜底保障奠定有效基础。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已经有14年历史,这项制度对保护困难群体生存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极度困难群体也就是说低保对象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救助金其实是很低的,那么低的救助水准为何能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呢。关键就在于这一制度同时起到了物质上的生存保障和精神上的慰藉作用。丧失就业能力、无法获得就业机会,或者因灾因病,使这部分人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心理状态都会有明显变化,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不稳定”。低保制度使他们重新有了一笔月月可领取的“稳定收入”,虽然少,但解决低标准的温饱够了,也就不致日日“犯愁”。从这个意义上说,低保制度所起到的稳定作用,在受助群体的心理方面比在物质方面更大。我省现有城市低保对象41.8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10万人。经过10年的努力,已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党委政府通过民政提供的最兜底保障对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实施专项救助制度为最兜底保障提供有效辅助。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往往与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等交织在一起,单纯依靠低保制度在反贫困领域“单打独斗”远远不够。幸福的指数千万种,困难的原因却就那么几条,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难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增添他们的幸福感的过程。这需要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针对困难程度、致贫原因。熏构筑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运转协调的专项救助体系,实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专项救助。只有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相配套,才能更富成效地发挥救助政策的“兜底组合”效应。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这是人类生存最基础的三要素。低保制度解决了前两个要素,剩下的一个要素则需要通过住房救助制度的制定和实践来解决。江苏近几年在城市大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扩大廉租房的覆盖面;在农村大规模实施草危房改造工程,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大为改善。在医疗卫生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靠民政部门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来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效发挥最兜底保障作用。在非义务教育费用过高的背景下,同样需要通过有效的教育救助,来维护困难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既是避免困难家庭因读书致贫返贫,更给困难家庭带来新的希望。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已公开作出承诺,确保每个困难家庭的子女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确保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我省困难家庭子女的上学将不再困难。

建立社会援助机制为最兜底保障提供有效补充。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利益的和谐。合理调节利益分配格局是和谐社会制度架构不可或缺的内容和目标。利益多元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化源自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兼顾性和平衡度。据此原理,必须建立健全抑制利益独占性的社会援助机制,找到不同层面利益的平衡点,使困难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财富的流向和防止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社会贫富矛盾。因此可以说,在法规制度和政策范围内,积极调控完善的社会援助机制是兜底保障的有效补充,又是增强保障效果的重要杠杆,还是弘扬传统美德和文明新风的动力平台。除了通过法律援助使困难群体享受到事实上的法律平等,通过就业援助使困难群众真正脱贫致富以外,民政部门的重要使命是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慈善超市、慈善医院、慈善门诊和结对帮扶活动等,依靠社会互助的力量扩大社会援助成效,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和良好氛围,使贫有所济、灾有所救、难有所帮、残有所助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我省慈善基金募集规模已超过23亿元,慈善超市和医疗机构发展迅速,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但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援助机制,更有效地发挥社会援助的功能作用,不断促进社会利益的和谐,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民政部门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最基层管理”

村(居)委会是我国政权组织架构中的基本单元,民间组织是最基层的社会管理层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政所从事的这两项管理工作处于社会管理环节的最末端,是“最基层管理”,要打造的是社会最基层层面的和谐。

纵向上最基层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村(居)委会的管理。和谐社会不是标志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代表能够有效疏导社会矛盾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基层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多半在基层最先表征出来,各种利益、矛盾冲突也多半最先在基层累积、爆发。只有切实加强村(居)委会建设,才能有效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扎牢和谐社会的基层基础。诚然,在很长一段岁月里,村(居)委会充当的仅是拾遗补缺的角色,如今,村(居)委会则日趋成为党和政府在基层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平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村(居)委会是新时期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加强对村(居)委会管理,充分发挥村。穴居。雪委会在协调沟通、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伸张正义、凝聚人心等方面的作用。我省不少地方的成功实践证明,一个管理有效、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村。穴居。雪委会,是理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最受人民群众欢迎。

横向上最基层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民间组织管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认为,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需求日益多样化,政府和市场由于各自的内在局限,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必然会出现一些缺位或偏差。而民间组织因其自治性、社会性、公益性、专业性、群众性等特点,其承接政府职能转换和适应社会管理发展需要的功能作用日益显现,越来越为政府和社会所认识和接受。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总数已达到31.97万个,遍布全国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熏已名副其实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不足,发挥反映利益诉求、提供社会服务、协调利益矛盾、实现社会良性沟通、聚合社会和政府的合力关系、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社会和谐的特殊功能作用,鉴于民间组织的社会性、基层性和基础性的特点,可以说,把握了民间组织就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社会。我省的实践也证明,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有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建立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有利于营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上情下达、人民群体利益诉求下情上传、不同利益群体间协商对话,非理性个体行为不断减少的和谐格局。

三、民政部门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最贴近服务”

困难群众面对的第一个部门就是民政部门,需要帮助找的第一个干部就是民政干部。故而,直接与基层组织和普通百姓打交道的民政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担当着愈来愈多的责任,提供着最直接、面对面的、实实在在的服务,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也体现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最贴近服务”上。

最贴近的服务体现在社区服务上。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全息缩影”,更是和谐社会的触点。春江水暖鸭先知,社区离居民最近,社区服务是面向居民的最直接的、零距离的服务。就民政而言,许多业务工作直接与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结在一起,如婚丧、救助、选举、村(居)务公开等等。如果服务不到位,团结、凝集作用就不能很好发挥,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断层,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社区居民与民政的关联度也就越来越大,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就越来越大。民政的最贴近服务要从社区居民最关心、最需要、与社区群众利益最攸关的问题入手,引导社区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多为社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才能让所有社区居民都能安居乐业。

第二篇:论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论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

溧阳市民政局姜建才朱亚洪

摘要。本文试图从构建和谐社会民政的职责和定位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民政的职能出发,就如何进一步强化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和地位作出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构建和谐社会民政职责思路和对策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对民政工作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民政工作的作用和地位在构建的过程中更显突出,面临的挑战和任务也更为严峻和繁重。因此,认真探讨和谐社会和民政工作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1、构建和谐社会是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能

《民政词典》在“民政”条目中阐释:民政一词,最早见于北宋时期(公元960——1127年)。民政的涵义颇为广泛,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往往有特定的内容。广义地说,民政是泛指政府机关以人民群众为对象,与人民群众切身权益有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国内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民政工作的内容,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但其共同之点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有关,都是以人民群众为对象而为民施政的工作。民政部长李学举最近在一次讲话中,对民政工作有过精辟简练的概括,指出:“民政“的含义就是主理民众的事务,涉及民生、民权、民利。国家机关的行政序列和编制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的重要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能定位是社会福利服务与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具体负责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福利服务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婚姻登记管理,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服务等多项工作。承担了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四大部分中,除“社会保险”以外的所有部分,其工作范围和服务是典型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事业”,集中体现了现代“服务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传统职业道德。

“和谐”一词在中国源远流长,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现代汉语词典》对“和谐”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体现了中国古代哲人在理解“和谐”上的辩证思维;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则成为中国人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准则。由此可见,“和谐”既有协调、融洽、合作的意义,同时,又不是指无差别的、完全的同一,而是指事物多样性的有机统一。“和谐社会”简单来说就是建立在全体成员和谐相处基础上的社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总结人类社会思想史关于和谐社会认识的基础上,创造性提出的新概念,其基本要素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其基本特征包括了六个方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学术理论界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良性运行,协调发展,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社会,并且认为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也是民族和睦,家庭和睦,以社区和睦为基础的各阶层、各单位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和民政部门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民政部门在建设和谐社会中肩负着极为重要的使命,同时也明确地展示,构建和谐社会是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能。

2、构建和谐社会民政部门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极为艰巨繁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民政工作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具体到我市是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群体上:

一是生存困难群体。这主要指是缺乏或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需要社会予以关心和帮扶。此类型对象在我市有16000人左右,虽然大部分已经得到救助,但救助和保障水平还不高,覆盖面也需进一步扩大。

二是老年人群体。目前我市老年人逐渐增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12.24万,占全市人口的15.5%,其生活主要靠退休金或家人保障,大部分生活质量不高,其中独居或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明显。

三是残疾人群体。残疾人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我市约有残疾人25000人,占全市人口的3.1%,其中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劳动能力,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靠政府救济。

四是下岗失业群体。全市现有在册城镇失业职工为4091人,他们因年龄偏大、职业技能较低、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双失业家庭,多数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沉重,极易陷入贫困境地。

五是增收困难群体。全市现有农村劳动力31.21万人,其中纯粹以务农为生的人口为10.82万人,占全市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4.66%。这部分人群及其家庭主要依赖于传统农业收入来维持其基本生活,文化水平低、收入来源单

一、生活质量差、思想观念陈旧,是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向贫困的群体

六是外来务工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我市人口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群体的大部分人工作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环境差、收入水平低,由于户籍身份关系,其生存、居住、教育和劳动等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七是其他类型群体。是指因偶然因素而造成贫困的弱势群体。据调查,我市弱势群体中,因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偶然因素致贫的约占弱势群体总数的8%左右。

根据上述分析,以上群体从需求分类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社会参与需求和信息需求九大类型。其中,应当优先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障其就业需求、

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和利益维护人,应把为民解困工作当作一项首要的政治任务,要加大对贫困群体的救助力度,不断完善创新社会救助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为困难群体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各种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医疗、教育以及全面参与社会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求得社会的和谐发展。

3、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和对策

3.1、树立“民政意识”,强化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

笔者认为,李学举部长关于“民政的含义就是主理民众的事务,涉及民生、民权、民利”的提法,说的既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是“民政意识”,即作为民政工作者应该有这么一种意识,即民政工作就是从民生、民权、民利的角度出发,去主理民众的事务,去履行民政部门的职责,履行“执政为民”的理念。由于民政职能的规定性,决定了民政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扮演不可或缺和举足轻重的角色,发挥着基础性的兜底式的作用。因此民政工作者,必须有强烈的“民政意识”,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去强化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去肩负越来越重的历史责任。

3.2、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构建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特点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一个主动创造和具体实施的过程。“和谐社会”是一种动态的和谐,是一种不断打破旧的平衡,创造新的平衡,从而达至新的和谐的过程,是一种波浪式的发展,螺旋式的上升。这就要求民政工作者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把握构建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密切关注弱势群体的困难状况、不同利益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积极参与消除来自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风险源。不但要着力解决已经出现的属于民政职能范围内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也要通过调查、研究、预测、预警等手段,将一些可能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各职能部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公正的现象,消除和化解障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3.3、积极推进民政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民政政策法规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有四个方面,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作为民政部门来说,主要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项。社会管理,对于民政部门来说就是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受各种权利。在政策法规配套上,要优先健全包括城乡居民最低保活保障、灾民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基层社区自治组织法规,民间组织管理法规等,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和完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系,保证民政社会事务的高效和有序运作。

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要根据不同群体不同的需求和社区逐渐多元化的特点,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需求,扩充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改善公共设施,美化社区环境,在关注居民的物质生活的同时,注重居民的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及时提供居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特别在关注弱势困难群体和推出更加人性化的养老服务模式等方面要有所创新和完善。

3.4、努力提高民政工作队伍素质,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服务对象众多,服务工作量大。因此,民政工作队伍的建设应该是广义的,它包括三个层次,即民政机关的公务员,专职的社会工作者,义务的志愿者。国外有资料证明,要真正有效地开展社区服务,其服务队伍的人员结构是1:10:100,即一个公务员,10个专职社工,100个义务志愿者。公务员主要是掌握政策法规,配置社会资源;专职的社会工作者,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是某一个方面的专家,包括医生、护士、心理社工等;义务志愿者是一个伟大的群体,由于他们的广泛参与和细心服务,使整个社会充满和谐、友爱的氛围,服务对象得到了细致的服务,志愿者们也从中陶冶了精神,得到了奉献的快乐。从根本上说,和谐社会得以可能,需要相应的物质、制度保障,更需要特定的人文精神和人文素质来维系。因为人最需要的就是人。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民政工作队伍的建设必须是广义的,同时也是规范的,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综上所述,“意莫高于爱民,行莫高于厚民”,民政部门要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的各项民政工作,自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更大责任,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做“稳定器”。

第三篇:论大学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论大学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赵阳0942805318

论文摘要。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大学生作为社会阶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这其中显示出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学生应当成为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财富的骨干力量;大学生应当成为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文明的先锋力量;大学生应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构建和谐社会、大学生、重要力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到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并列的突出位置,号召全党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一个具有时代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人类追求和谐美德美好传统的扬弃与超越,是对现实中国与世界经验教训的批判与反思,是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再认识与再总结。中国正面临着新的战略机遇期,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正在给我们的应对能力提出挑战;党执政的社会基础需要继续巩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此种社会的建设,从社会的层面看,就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制度等的建设;从大学生的层面看,就是对大学生和谐美德的呼唤。“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主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后继力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但需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同时还必须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各个阶层人民能够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积极的社会力量。大学生作为社会阶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这其中显示出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学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其自身所蕴涵的文化力量,在与社会文化相融合的过程中,起着引领和整合的作用,大学的文化辐射,在不断地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

首先,大学生应当成为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财富的骨干力量。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发达的物质生产为前提。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不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利益需求,就缺少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最根本性的条件。因此,要想使社会达到和谐的目标,

首先必须使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广大青年的不懈奋斗。作为青年中特殊的社会群体,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优秀分子,是国家极为宝贵的人才智力资源。由于他们的年龄优势,并且都将掌握着较高的知识和技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处于人生发展和创造的黄金时期,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财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能够发挥着突击队和主力军的作用,成为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要物质基础的骨干力量。

其次,大学生应当成为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文明的先锋力量。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社会政治的文明进步为保障。没有发达的政治文明,不能够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就没有了凝聚全体人民力量的有效思想武器,也就不可能使社会的经济、政治能够协调发展与共同进步。因此,要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必须要发展政治文明。当代大学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新时代大学生,他们对国内外形势和各种社会思潮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他们大部分具有较高的爱国主义热情,积极要求社会变革向上,对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前景充满憧憬,期望值高。

最后,大学生应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仅仅依靠丰厚的物质基础、发达的政治文明是不够的,这一目标的达成,还必须依靠和谐、先进文化的建设。大学生作为主流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直接教育对象,经过大学阶段严密的课程体系的教育,在接受了系统的主流教育后,接受、吸取、过滤、掌握新事物、新观念的能力明显强于其他人。因此,大学生对于文化的选择和创造,对社会进步所需要的文化要素的不断内化、过滤,会在社会上产生积极的示范和带动效应,从而能够形成对主流文化思想和主体价值的认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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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明霞.发挥物业管理作用创建文明和谐社区.现代物业杂志,2005.7

[2]于显洋.社区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

[3]蔡晓红.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月刊,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