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政组„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近年来特别是士宫制度改革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政联i2008]4号)规定,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女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六周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部队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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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用到军队工作的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到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政组字第84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