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讲话
财政部副部长讲话
(一):
同志们: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由中宣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对原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并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给各地方和各部门。与原文件相比,新文件在注重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学习、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实质,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根据培训班的安排,上午欧阳坚同志就文件出台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说明,一会儿税务总局的同志将就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讲解。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予以解释和说明,帮助大家理解和把握好几个重点问题;二是对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的解释和说明
与原国办发105号文件相比,就相关财政政策而言,现国办发114号文件的两个规定中分别对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和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增加了一些具体条款。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和说明。其他基本为延续性政策,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一)关于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相对薄弱,政府和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界限不清晰,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主体模糊,缺乏权威的、法定的出资人机构。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阶段,如何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中明确提出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抓紧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20xx年4月,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提出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协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xx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强调通过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结合。为加快中央出版单位的改革步伐,加强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今年,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
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修订《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时,单独增加了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内容。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部分内容,我认为,主要应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职责。
国有文化资产按照经营属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来说,前者主要指文化企业所属的资产,后者指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的资产。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文化事业单位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进行管理。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问题,一直以来,尚未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目前所监管企业为146户。金融类企业资产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与一般经营性企业不同,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具有商品和意识形态双重属性,从而决定了文化企业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国有文化企业资本结构变更、经营者业绩考核和任免等事项都不同于一般企业,有其特殊的要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也应区别于一般企业,而采取特殊的监管办法。20xx年,在批复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和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组建方案时,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两家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文件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今年,财政部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由相关司局负责中央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
2.要理顺财政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是国有文化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牵头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变动、产权管理等审批事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此外,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如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应报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等。党委宣传部门应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以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包括国有文化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等)的审查把关。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国有文化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转制过程中,一是转制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有关结果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审核备案,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或改制方案中涉及国有资产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党政机关直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与其主管主办单位脱钩,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管职责;而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国有资产隶属关系可按国家规定保持不变,相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维持不变。举个例子,如教育部所属高等教育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就应该按照党政机关不得办企业的要求,与教育部脱钩,由财政部直接履行其资产和财务监管职能;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其隶属关系可保持不变,由财政部按照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国资委归口管理的中央企业所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则应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由国资委进行监督管理。据了解,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方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些探索,相关政策不尽一致。各地方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实践,逐步调整、完善和规范。
(二)关于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
由于文化企业特殊的文化及意识形态属性,资本的准入问题使得文化资本市场管理较之一般的资本市场管理更为复杂。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瓶颈。针对我国文化企业发展面临的投资渠道不畅、文化企业融资困难和投资的盲目性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财政从资金和政策方面进行扶持,发挥示范性和导向性作用,推动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平台,从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实现文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就此方面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在我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文化才被作为产业纳入经济发展轨道,文化产业这一概念才被普遍接受。长期以来,国家财政对文化的投入主要是支持事业发展,并没有专门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20xx年,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当年安排2亿元,重点支持了动漫市场监管、优秀动漫原创产品创作生产和动漫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20xx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亿元,除继续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外,还将重点支持新闻出版、电影等文化产业发展。另外,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相继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需要强调的是,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原则。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以及人才建设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市场缺陷,特别是从市场投资的角度,文化产业的投资无论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文化基本建设投资,还是用于形成流动资产的文化知识产权投资和用于培育文化战略后备资源的投资,其建设、创作、培养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较长,而且风险比较大,因而常常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按照经济学理论,公共财政此时要介入产业的发展,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推动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将直接决定专项资金的功能、目标以及资助的对象与范围。反过来说,对于那些不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专项资金就不应该参与,否则会干扰或扭曲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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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力争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相关文件。
当前,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和挑战。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办发114号文件为契机,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主动地研究和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有关财税政策,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大力支持和推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