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性民间组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5-0916:42作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性民间组织管理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积极配合,在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近一段时间,我厅在办理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民间组织在申请办理过程中涉及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性审批方面,遇到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改善和加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推动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现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性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党务部门),以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在我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省政府组成厅局、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及县级以上上述相应部门

(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我省曾授权下列组织为省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省科学院、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河北省委党校、河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河北省作家协会、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经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目前省政府未授权其他组织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基金会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目前省政府也未授权其他组织做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基金会只限省本级办理。

二、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二)负责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四)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对外交往、国内、外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对其各种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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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改正。对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处罚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协助予以处理。对应参检的民间组织符合条件且初审合格的,报送我厅参加年检。

(三)建立民间组织查处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对民间组织中突发的重大事故,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及时与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减少社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把业务主管事宜落实到处(室),并确定一名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为“民间组织工作联络员”,掌握本业务部门管辖的民间组织发展状况、业务活动、社会影响等情况,随时与登记管理机关保持联系。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本部门办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具体处室、部门的名称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单、“民间组织工作联络员”名单,以及所管辖的民间组织名单,于2009年2月底前报送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