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所办事公开制度

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内容包括。各类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第三条办事公开的形式。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公开牌,在服务窗口上墙公布,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和本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及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开。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下发文件、会议通报、上网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工作职能、主要领导、科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情况介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2、本单位实施项目报账政策法规依据、相关事项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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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主任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公开。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