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执行建议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区)的体制,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现就年—年开展扩权强县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提高各级行政效率、理顺县级权责关系为重点,明确扩权事项,积极开展试点,为深化县域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扩权原则。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区)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者管理的经济事项,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区)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需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市人民政府委托和授权等办法放权。试点县(区)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扩权强县试点的选择范围
(一)确定试点县(市、区)的基本依据。
1.具备试点基础。试点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发展潜力在所在市中相对较好,通过扩权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发展。
2.具有试点效应。通过下放经济管理权限,能够有效带动人口大县(市、区)加快发展,并对不同类别县(市、区)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3.便于顺利推进。试点县(市、区)只在6个市下辖的县(市、区)范围内选择,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和民族自治州下辖县不列入试点。
(二)试点范围。根据试点县(市、区)选择的基本依据,在6个市确定8个试点县(市、区)。具体是:昆明市石林县、东川区,曲靖市马龙县,玉溪市新平县、易门县,普洱市宁洱县,丽江市永胜县,临沧市云县。
三、扩权强县试点的发展目标
通过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在试点县(区)初步建立起事权与财权对等、权责利一致的县域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试点县(区)经济发展实力不断增强。
四、赋予试点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内容
赋予试点县(区)与市相同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审计直接管理、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资质直接认证、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监测发布等8个方面的管理权限(具体事项见附录)。今后国家和省赋予试点县(区)所在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由试点县(区)直接享有。
五、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由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市认真做好经济管理权限和政策调整后的工作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农村土地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办理好扩权事项,并加强对试点县(区)经济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县(区)经济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省县域办协调组织好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试点县(区)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试点县(区)应当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为契机,增强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计划直接上报
1.试点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区)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审计直接管理
2.试点县(区)财政体制直接对省财政部门。按照确保既得利益、不挤不占、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省、市和试点县(区)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收支基数,涉及试点县(区)的体制上解(补助)、税收分成及返还、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助、企事业上下划、财政结算等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试点县(区)办理,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结算到试点县(区)。
3.试点县(区)的预算、决算直接对省财政部门。各试点县(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以及财政收支旬、月报及调整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财政局。
4.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直接到试点县(区)。试点县(区)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确定试点县(区)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调拨到试点县(区)。
5.政府性债务由省财政部门直接监管到试点县(区)。试点县(区)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向省财政部门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者扣款。试点前已发生的政府性债务仍按原来方式进行管理。
6.审计计划管理。试点县(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报省审计厅备案;省审计厅授权的项目,试点县(区)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向试点县(区)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7.对试点县(区)财政决算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
8.增加试点县(区)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
9.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资料,增发试点县(区)审计局。试点县(区)审计局的文件、资料直接报省审计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审计局。
三、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
10.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向试点县(区)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属省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以后年度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属市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报市级税务部门备案。
11.试点县(区)地税部门直接受理、审核纳税人的资源税困难减免事项,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12.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时,属省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属市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级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报市税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试点县(区)国税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13.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减免税等项目,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报省级税务部门。
四、项目直接申报
14.项目备案管理。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15.项目核准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级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16.项目审批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17.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18.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19.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区)审批,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21.试点县(区)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农业专项项目,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22.市审批权限内的小
(二)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批,报所在市备案。
23.试点县(区)对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除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享有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并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批项目每3个月向省、市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备案1次。
24.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25.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26.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五、用地、矿产资源开发及森林资源利用直接报批
27.试点县(区)及其政府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修改(调整)的审批,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
28.试点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试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试点县(区)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29.试点县(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省人民政府下达市年度计划中单列。
30.试点县(区)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试点县(区)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
31.试点县(区)应当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试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审批。
32.试点县(区)应当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试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试点县(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等指标由省有关部门单独审批和下达。
六、资质直接认证
34.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
35.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三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6.冠县(区)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向试点县(区)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37.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38.企业申请拍卖经营许可、二手车评估机构许可、省鲜茧收购许可、省缫丝企业生产许可、典当经营许可,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核,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抄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典当经营许可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39.市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权限由试点县(区)行使。
40.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核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报所在市备案。
41.6吨以下锅炉安装告知,企业可以挂号信函形式直接向试点县(区)质监部门告知;6吨以下工业锅炉司炉工考核发证由试点县(区)质监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42.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受理上报。
43.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报省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44.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45.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七、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
46.城市供水价格标准授权试点县(区)制定。
47.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授权试点县(区)制定。
48.出租车运价,车站、旅游景点车辆停放服务费,授权试点县(区)制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参加评价和考核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如发现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追回荣誉称号和奖励,并严肃处理。
在考核年度内,如果县(市、区)内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十、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