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看法

巢湖市民政局副局长朱琳

民政执法监察是民政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全会精神,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贯穿中心,强化措施,创新方式,促进民政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发展。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

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解决认识问题很关健。要通过开展各种学习、教育、宣传活动,使民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对于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使之明确认识开展执法监察有利于维护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有利于各级民政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改进作风;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紧贴民政工作改革与民政事业发展;有利于推动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当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以

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以维护政治纪律、执行民政法规、管好用好民政资金为重点,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民政工作、民政事业的顺利发展。

执法监察的重点工作任务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治纪律和政令畅通情况的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尤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在“八荣八耻”、树立八个良好风气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和要求,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基本生活方面的问题;监督检查结合本系统的实际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新精神、新思路和各项重大决策方面的问题等。

2、对民政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当前,要围绕行政管理活动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点,督促解决工作不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促进机关和工作人员勤政高效、依法行政。

3、对重要民政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察。重点开展对《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村委会组织法》、《收养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有关科室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促进各项法律法规

的贯彻实施,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进程。

4、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的监察。监察对象包括。民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民政部门所属由国家机关委任的事企业单位负责人。主要对他们的行政执法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纪律、行政法规,职业道德以及对其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民政系统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监察。要结合实际,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如救灾、低保、优待抚恤、退伍安置、村(社区)委会选举等,要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察。

3、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察。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救灾资金、军人优待抚恤资金、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救灾募捐资金、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检查部门预算、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银行账户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民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要抓好结合,把执法监察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执法监察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方面内容。两者之间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当前要在抓好两者的结合基础上:

一方面要坚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在执法监察项目的选择和立项要综合考虑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风工作的需要,要考虑信访举报情况,特别是举报较多但不够具体的情况,可以首先运用执法监察这

种相对灵活的手段,在监督检查中,注意发现问题线索,为查办案件做好向导。同时,通过执法监察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权力的运用,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围绕各项民政业务,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执法监察和源头治理,积极主动地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在前面。

另一方面,开展效能监察同样是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效能与廉政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许多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本身就依赖于执法不严、管理松懈和工作效率低下。通过效能监察,重点解决“两袖清风、不干实事”的问题,同时又能促进为政不廉问题的解决。要通过效能监察这一有效手段,促使各级干部加快改革发展进程,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真正把“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赋予纪检监察机构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的职能,对效能监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再一个方面,要把执法监察贯穿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一是进行事前监察,防患于未然,努力杜绝或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二是认真抓好事中监察,纠正不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政策的落实三是抓好事后监察,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四是抓好决策监察。对决策中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一方面要及时提出建议进行纠正,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高决策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能力。

三、要创新方法,巩固和扩大执法监察工作的成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大胆创造和运用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形

式,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促进建章立制和源头治理,巩固和扩大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效。

1、坚持关口前移与事后执法监察并举。当前在市场配置资源不够规范完善的情况下,对民政资金管理等工作实施关口前移的监督检查,效果比较好;对大量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事后执法监察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方法。在工作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执法监察形式。

2、坚持经常性与突击性执法监察并举。对重点部位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风情况,需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突出问题,为了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可以采取突击性检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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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与经费投入。法制建设关系民政事业发展的全局与根本,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民政法制工作的领导。继续明确单位一把手的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大法制工作督办力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推进业务工作与加强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推进业

务工作的过程中加快民政法制建设的步伐,做到像注重业务工作那样注重法制建设,像规划部署业务工作那样规划部署法制工作,像考核评价业务工作那样考核评价法制工作。二是要切实增加对民政法制建设工作的经费投入,要为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办案所必需的必要设备,要满足或保证法制工作人员参加法制培训学习的经费需要,要保证法制机构开展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的资金需求,为法制机构营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总之,建设“法治民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深入持久、重在实践”的方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作为民政人要齐心协力,与人民群众一道形成建设“法治民政”的合力,尽早实现法治民政的宏伟目标。